(原标题:人社部社保研究所所长:加速建设养老保障第3支柱)
“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制度,虽然说早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文件中就已经提出需要逐步建立,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专门出台相关的制度及政策规定,在第三支柱建设方面还是比较滞后的。”在5月8日于北京举办的“基金服务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专题研讨会上,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作出上述表述。
金维刚表示,在我国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一支柱一支独大,第二支柱是短板,第三支柱还比较薄弱。在这种情况下,第一支柱负担非常重,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果按照缴费工资作为基数来测算,去年企业养老金替代率其实已经达到了67%左右,这一替代率水平已经超出了制度设计的上限。实际上,基本养老金提高的空间是有限的,但是人们对于养老金待遇的需求还是不断增长的。另一方面,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所以,我国必须要按照国际上养老保障发展的规律,构建三支柱的养老金体系。不仅需要大力地扶持发展第二支柱,也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而且要积极促进第三支柱建设,就是要把目前第三支柱主要是依靠一些市场机构自发推进,变成是政府主动、积极地推进建立第三支柱。”金维刚明确表示。
据金维刚介绍,海外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通常由国家立法,按照自愿的原则,个人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来对未来的养老保障进行储备,通过个人与第三方的金融机构签订受托协议来设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政府可以适当地提供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由第三方的金融机构来进行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政府来承担这方面的监管和规范市场秩序的责任。
西方国家实行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体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这些国家制度建设的比较早,税收优惠也比较大,税收优惠灵活多样,资产规模,参与的人数也比较广泛,占退休后养老金收入的比重也比较高;第二类是以德国、法国、意大利和日本为代表的国家,这些国家的个人养老金制度相对来讲发展还是比较滞后,在参保人数、资产规模等方面与第一类的国家相比明显较小,占养老金总收入的比重也相对比较低,发挥的作用也比较有限。
金维刚继续表示,各国为推动个人养老金计划发展,吸引更多人参加个人养老金计划,无一例外都给予了税收优惠支持或者政府补贴等政策激励措施,主要包括:一是税收优惠,在缴费阶段、投资阶段和领取阶段都可以不同程度地享受税收优惠,利用税收杠杆鼓励个人加入这类计划;二是直接支付财政补贴。
在投资运营方面,金维刚表示,从国际经验来看,保险、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广泛参与个人养老金计划。每个国家都对允许参与的金融机构进行了规定,一些国家规定只有保险公司、银行可以参与个人养老金计划。这些金融机构必须经政府有关机构审批。在运作模式上,英、美、法等国家通常采取信托管理模式作为主要或者唯一的养老基金运作模式。加拿大比较特殊,其RRSP账户主要运作模式有信托型、保险契约型和政府联合基金等形式,其中,信托模式在退休收入累计资产中占比最大。在投资产品方面,个人养老金计划产品形式灵活多样,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个人可以选择委托专业金融机构负责投资,可以自己选择金融机构提供的默认投资,也可以选择自主投资、灵活地配置资产。大部分个人养老金计划,都提供了共同基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产品、股票、债券等多种投资产品。
谈到构建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金维刚表示应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需要政府大力地支持和推动。尽早地出台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政策,促进建立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的政策,促进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在未来时机成熟时,还应当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以法律的形式将第三支柱体系确定下来。同时,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加强对市场运作的监管,确保个人养老金权益。”
第二,适当调整养老保障三支柱的结构比重。应以养老保险顶层设计为契机,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重,释放缴费空间,相应地调整基本养老金在三支柱中所占比重,减轻政府负担,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加快建立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金制度,鼓励人们通过多元化的养老保障,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第三,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监管需要人社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共同参与、协调配合。
第四,在市场准入和管理方面,应当坚持公平原则,也就是说允许各类金融机构有参与权。由保险、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经政府核准的金融机构可以提供丰富多样、符合养老需求、不同风险收益的投资产品,包括权益类产品和固定收益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