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左永刚:减持新规更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今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频繁减持、“精准”减持、“清仓式”等减持现象。一些股东减持个案对市场和社会造成了特别恶劣的负面影响,亟须对上市公司股东过度、恶意减持的行为加以规范。
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修改后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同时沪深交易所出台了完善减持制度的专门规则。
减持新规完善了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监管安排、完善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规范、完善了适用范围、完善了减持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了协议转让规则以及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等具体条款。
上海股份制与证券研究会副会长曹俊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的减持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包括大股东作为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作为内部人等的减持行为,使我国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更完善了,尤其是有针对性的规范了广大中小投资者长期以来诟病的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对外不对内’等问题,对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长远的意义。”
“减持新规限制的是大股东等利用特殊地位虚假陈述并进行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行为,对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都会是利好。”曹俊认为,除了规范减持行为以外,还应对违规减持加大处罚,使违规成本与不当得利相匹配,如减持部分收益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回购,盈利部分归公司,这样可以有效抑制违法违规的行为。
据介绍,此次修改减持规定,监管层充分借鉴了成熟境外证券市场减持制度的经验。从美国和香港证券市场的规定来看,其大多从限售期、减持方式、减持数量等多个方面,以“疏堵结合”的方式对于大股东及董事、高管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其中,锁定期虽不是太长,但相关的交易申报、信息披露及减持数量要求比较严格,综合而言,在其股权相对分散的上市公司持股情况下,规范比较有效。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认为,减持新规减少了大股东等减持对相关个股股价造成的冲击,同时降低了二级市场的冲击,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有利于缓解投资者担忧,提振市场信心。
根据减持新规,所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和董监高两类对象变成了三类对象,即增加了一类新对象特定股东。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南山投资创始合伙人周运南认为,由于新三板所有的股东包括挂牌新三板时的原始股东、挂牌后定增进来的股东以及挂牌后在二级市场上买入的股东,其所持有的股份在新三板企业成功上市后都属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所以新三板企业的股东均为规定中所指的特定股东。
周远南表示,虽然拟IPO的新三板企业都存在特定股东,但由于绝大部分的投资者最终持有公司上市后的比例都在1%以内,所以根据减持新规也可以做到一年限售期满后随时减持,基本无影响,只会对持股比例较大的机构投资者带来减持时间的一点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