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乌龙指”内幕交易案全回顾:历时4年终落槌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徐蔚 2017-10-27 22: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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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光大乌龙指”内幕交易案全回顾:历时4年终落槌)

四年前,“光大乌龙指”事件给资本市场带来一场巨震。

在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听证后,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光大证券(行情601788,诊股)(港股06178)内幕交易案当事人之一杨剑波提起的再审申请。

这意味着因“光大乌龙指”引发的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正式落槌。

证监会表示,此案是一例涉及ETF及股指期货的新型内幕交易案件,此前无先例,因具有跨市场、跨品种的特点,案件处理引起广泛关注。一审、二审及再审听证均围绕本案的错单交易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信息是否已在光大证券交易前公开、光大证券的交易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的豁免情形以及处罚幅度等问题展开。

证监会在庭审过程中向法院充分说明了案件事实、相关证据与法律逻辑,经法院严格审查后,最终得到了司法的认可。

历时4年终落槌

2013年8月16日,上证综指暴涨近6%,50多只权重股触及涨停。

后查明,当天异动的主要原因是光大证券自营账户巨额买入。这也是中国A股市场上迄今为止最大的乌龙事件。

2013年11月1日,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光大随后的对冲措施为内幕交易,对包括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在内的四名主要责任人作出处罚,杨剑波终身不得进入证券和期货市场,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杨剑波不服这一处罚,于2014年2月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证监会撤销处罚决定。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听证后,又被最高检驳回再审。

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述内幕信息公开前进行股指期货和ETF交易构成内幕交易,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情节极其严重。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称:“此案再次表明,对扰乱市场、破坏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会绝不手软,严厉惩处,坚决维护市场秩序。无论资本市场违法行为花样如何翻新,情况如何纷繁复杂,我会都将始终立足现行法律赋予的权限,能动执法,及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使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者依法该担的责、该受的罚一样都不能少。”

高莉表示:“我会将继续坚定推进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对危害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精准打击,从严惩治,筑起风险防范的底线,更好地服务保障金融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500余宗索赔案

在这一场堪称中国证券史上最大的乌龙事件中利益受损的投资者,仍有部分尚在维权途中。

光大证券2016年年报显示,共有502宗投资者因“816事件”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涉诉总金额为人民币6873万元。

截至2016年年报披露日,489宗案件已结案,由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4144万元。13宗民事诉讼尚未有最终审理结果,涉诉总金额为人民币261万元。其中,1宗诉讼尚未有一审判决结果,涉诉总金额为人民币9万余元;12宗诉讼的原告对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涉诉总金额为人民币252万元。

梳理光大证券发布的公告,可以发现一份长长的“赔偿清单”。

2015年10月8日,光大证券公告称,法院一审判决其向六位投资者赔偿296124元。

2015年10月24日,光大证券公告称,法院一审判决光大证券向十八位投资者赔偿损失人民币666492.4元。

2015年12月4日,光大证券公告称,法院一审判决光大证券向十八位投资者赔偿损失人民币326827元。

2015年12月31日,光大证券公告称,法院一审判决光大证券向四十位投资者赔偿损失人民币4246440.7元。

2016年1月7日,光大证券公告称,法院一审判决光大证券向三位投资者赔偿损失人民币207419.8元。

2016年1月21日,光大证券公告称,法院一审判决光大证券向二位投资者赔偿损失人民币59100元。

2016年2月4日,光大证券公告称,法院一审判决光大证券向二位投资者赔偿损失人民币33703元。

2016年2月17日,光大证券公告称,法院一审判决光大证券向二位投资者赔偿损失人民币33824元。

2016年2月24日,光大证券公告称,法院一审判决光大证券向三位投资者赔偿损失人民币23934元。

而光大证券在所有的投资者索赔诉讼公告都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光大证券将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光大“乌龙指”事件始末 2013/08/16

11时05分开始,一直低位徘徊的上证指数瞬间上涨5.96%。

多只权重股瞬间出现巨额买单,多达59只权重股瞬间封涨停。

沪指最高摸到2198点,11时30分,收于2149点。

之后,光大证券公告承认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乌龙”,进行ETF套利时下单234亿元,最终成交72.7亿元,而为弥补亏损,光大证券随后借道ETF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

2013/08/18

证监会将光大证券“8.16”行为分为两个部分来下判断:

上午生成的巨量市价委托订单视为误操作或技术性错误;

下午进行的ETF卖出和卖空股指期货合约涉及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

随后证监会正式立案调查,并表示要严肃处理。

2013/09/02

光大证券称,该公司已经收到助理总裁杨赤忠、董事会秘书梅键的辞职报告,以及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2013/11/15

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万余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万余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亿,同时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等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针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梅键的信息误导行为,证监会对其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2014/02/08

光大证券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因不服证监会对该事件的判罚,将证监会告上法庭。

2014/04/03

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杨剑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证监会撤销对其本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认为《证券法》对此种错单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并未做出明确和清晰的界定。”

而证监会认为,对杨剑波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认为光大乌龙指发生期间发生程序错误,其在内幕信息未公开之前,应该拒绝交易,而不应该反手交易,违反公开交易原则。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当日未能当庭宣判。

2014/05/18

杨剑波透露接到北京市一中院的通知,因案情复杂,诉证监会一案经过申请并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将最多延期三个月宣判。

2014/06/09

上海市二中院分三次开庭组织原被告进行证据交换,5位代理律师与被告光大证券方律师,就对方出具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等问题进行了多轮交锋,涉及赔偿金额超过680万元。

2014/08/05

包巨芬等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4/08/15

杨剑波称,北京一中院通知,根据相关法律,鉴于其诉证监会行政案件的复杂性及重大性,经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同意,再次延期三个月宣判。

2014/11/17

因为案情复杂重大,经高院同意,北京一中院第三次下达延期三个月宣判的通知。

2014/12/26

北京一中院就杨剑波诉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一审公开宣判,两案均判决驳回杨剑波诉讼请求。杨剑波当庭表示将上诉。

2015/05/0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杨剑波败诉,驳回杨剑波提出的撤销北京一中院行政判决书、撤销证监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处罚决定的请求,维持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维持证监会对杨剑波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

2017/10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当事人之一杨剑波提起的再审申请。“光大乌龙指”内幕交易案正式落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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