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大基因IPO数据不一 为何不在申报稿中进行说明?)
11月27日,华大基因(行情300676,诊股)收到深交所问询函。
深交所要求华大基因核实并补充说明以下问题:
1
华大基因2015年12月11日、2017年3月14日报送的IPO申报稿两个版本中,生育健康类服务2014年产销量不一致的原因。
2
控股股东涉及与华大基因中心建设项目和深规土许BH-2011-0032 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的诉讼案件。说明上述案件目前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是否属于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华大基因就上述问题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28日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
深交所对华大基因发出问询函,起源于本报的一篇报道。
11月24日,《国际金融报》刊发《“A股明星”华大基因IPO数据“撒谎”!项目还曾遭3000多人联名反对》一文,引发市场强烈关注与讨论。
11月27日,华大基因股价低开。
跌幅一度达10%,最后以190.81元收盘,跌幅为8.35%。
11月27日晚间,华大基因就深交所问询做出说明。
针对第一个问题,华大基因回复深交所问询函称,招股书两次预披露稿的数据差异原因为统计口径不同造成的。
华大基因解释,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11日和2017年3月14日报送了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稿),其中,2015年招股书申报稿的统计口径为公司生产过程中实际检测的样本数(对内口径),即“上机数”;2017年招股书的统计口径为实际交付客户的检测报告的样本数(对外口径),即“报告数”。
对于华大基因给出的解释,记者查找2017年申报稿,并未发现有类似的说明,且部分关键词搜索结果为0。
另外,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公司无主要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无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此外,华大基因称,“2017年申报稿的这种统计方式,能更好的与招股书财务章节收入和单价信息相匹配,更加符合实际对外产量和销量的概念,便于投资者理解,且调减样本数量是更为稳健的处理方式。”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既然好处这么多,为何前一份申报稿不采用这种统计口径?而前后申报稿数据差异如此大,为何不进行说明?这出于何种考虑,背后有什么隐情?为何让投资者产生误解了才出来解释称是因为前后统计口径不一。那么,这种数据的真实性,是否也令人怀疑?
针对第二个问题,华大基因回复称,公司或华大控股均非诉讼案件的原告或被告,华大控股仅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华大控股作为第三人涉及的上述三起行政诉讼案件不属于华大控股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依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大控股作为第三人涉及的上述三起行政诉讼案件不属于法定需披露事项,公司招股书无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