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创债发行人需专项披露创新创业特征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朱宝琛 2017-12-13 00: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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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双创债发行人需专项披露创新创业特征)

中国证监会投保局、债券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双创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主要目的是完善创新创业政策供给,整合各方优势,有效对接和引导地方政府金融支持政策,营造优化创新创业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环境。双创债发行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对现行发行标准作任何改变或降低,但在信息披露上做特定要求,双创债发行人需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创新创业特征作专项披露。

那么,创新创业债享受什么样的审核政策?对此,负责人介绍,在现行公司债券规则框架下,发行主体为所有公司制法人,双创公司亦可通过发行普通公司债进行融资。但通过设立双创公司债这一创新品种,建立双创债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等配套机制,可以提高双创债上市预审核或挂牌转让条件确认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大市场宣示效应,吸引优质双创债发行人。下一步,证券交易所还可以通过对双创债进行统一标识,待形成一定规模后单独进行统计分析及违约率核算,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双创公司债券指数,实现市场分层。

谈及如何使投资者享受到创新创业公司发展红利,从而降低创新创业公司融资成本,负责人介绍,《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允许私募发行的双创债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通过设置转股条款,一方面使投资者在债券固定收益的基础上享受企业成长带来的溢价;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提供股债夹层的融资工具,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负责人介绍,欧美成熟市场私募可转债十分活跃,在实践中,因业绩、估值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创业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经常与投资机构达成“明股实债”的投资协议。通过私募可转债这一交易所挂牌的标准化债券产品,可有效满足创业企业与投资机构的投融资需求,支持创业企业融资。

负责人同时介绍,针对双创债发行规模较小,证券公司动力不足的问题,《指导意见》规定,证券业协会应建立双创债专项信息统计和评估机制,将双创债承销情况纳入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体系和履行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双创债中介服务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证券公司双创债的承销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

此外,负责人介绍,目前各地方政府、高新园区管委会相应出台了如贷款补贴、担保补贴等金融扶持政策。《指导意见》要求证监局加强政策对接和引导。推动双创债纳入地方政府债券贴息、投资补助、担保补贴等科技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同时,运用市场化手段增强双创债活力,增强投资者吸引力。引导政府专项资金、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投资双创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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