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邦凌:IPO严审是新股发行市场化“开倒车”吗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朱邦凌 2017-12-18 05: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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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朱邦凌:IPO严审是新股发行市场化“开倒车”吗)

目前,IPO发行与新股发审从严“双常态化”趋势已经确立。IPO常态化稳步运行,截至12月8日,今年以来共有421家IPO公司完成上市,募资2169.32亿元,IPO家数和融资规模均居同期全球前列。与此同时,IPO严审也丝毫不见放松迹象,新股从严审核已经常态化。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新股发审上会环节,IPO否决率居高不下。截至11月30日,新一届发审委总计审核61家,否决了22家,暂缓表决5家,过会34家。否决率达36.07%,通过率达55.74%。IPO严审让优质公司更快上市,而优质公司就是资本市场的源头活水,将为资本市场注入强大正能量。

第二个环节是IPO严审向审核流程前端延伸。发审会只是IPO最后一个环节,之前还有见面会、反馈会、初审会等。严审向前端延伸,清除大量以各种名堂占据IPO排队环节的公司,可大幅提高IPO审核效率,也有利于尽早清除IPO堰塞湖,使IPO融资渠道更加畅通,让优质公司尽早上市。

IPO严审向审核流程前端延伸,与最近发审否决率趋高的背景有关。一些排队企业为避风头,企图以中止IPO的办法暂时不上发审会,用拖延法来回避IPO严监管。也就是说,有些IPO企业想利用中止审核的漏洞,通过更换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中止审查来延缓审核进度。甚至有市场传言,有些企业背地约请自媒体自黑,以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核查为名取消审核。为此,证监会出台了两则发行监管问答,旨在提高IPO企业申报质量,并加快整个审核周转速度。证监会特别指出,更换律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更换中介机构签字人均不用中止审核,IPO申报中止的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三个月,如果超过三个月,要把申报材料撤回重启IPO进程。

IPO严审从发审环节向整个发审流程前端的延伸,可以说监管层对IPO多年积弊火力全开,对困扰市场多年的IPO堰塞湖双管齐下,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证监会在确保市场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逐步实现了新股发行常态化,IPO堰塞湖现象基本消除。数据显示,截至12月11日,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598家,比上年同期减少200家。其中,中止审查64家,终止审查101家,已过会30家,7家暂缓表决。

毋庸讳言,IPO过会率创新低、IPO审核从严监管,实际上是行政管控的强化。那么人们不禁要问,IPO强烈的行政化色彩与过去一直强调的新股发行市场化是否矛盾?在IPO严监管下,注册制还可以期待吗?如何划清IPO行政化与市场化的边界?IPO严审、市场化的注册制,到底什么才是散户和市场的福音?甚至有声音质疑IPO严审是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开倒车”。

那么,IPO严审真是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开倒车”吗?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认识:

其一,需要认清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和A股新时代特色,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制定适合现阶段资本市场特点的IPO政策。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甚至注册制,都是建设资本市场强国的手段,而不是终极目标,市场化改革的目的也是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当前中国资本市场所处阶段有两大特点:一是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程度不足。二是A股处于一系列制度变革的过渡期。A股市场的发育不成熟和过渡期特点,造成了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格瀑布”。换句话说,新股发行价与上市价之间有很大的价格落差,二级市场与一级市场、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之间,有相当大的估值价差和套利空间。一级市场股权投资者可轻松进入二级市场寻求“跨市场套利”。那么,抑制这种跨市场的监管套利行为,当然需要对拟上市公司严格审核。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前的IPO严审是适合A股发育不成熟的过渡期特点的,适当的行政干预也是对过去多年新股发行制度“伪市场化”的纠偏。

其二,IPO市场化和注册制应该实质审核与形式审查并重,而不是一味强调信息披露为中心而不进行实质审核。推进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也必须对IPO严格审核。IPO不审行不行?即使在实行注册制以后,IPO不审恐怕也不行。

笔者认为,我们的注册制应充分考虑国情和A股发育阶段,探索建立实质审核与形式审查并重的"双重注册制”,并给予这种“双重注册制”相当长的过渡期,实现核准制向“双重注册制”的平稳过渡。

可见,IPO严审与新股市场化改革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对立关系。IPO严格审核恰恰是新股发行制度向市场化纵深发展的必要条件,也为将来“双重注册制”的推进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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