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打破刚兑再进一步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刘夏村 2017-12-26 07: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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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信托产品打破刚兑再进一步)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近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向各信托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就《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进行投票表决,投票截止时间为12月28日12时。《指引》对尽职调查、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受托责任尽职要求,达到约束受托人和委托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目的。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信托等资管产品而言,打破刚性兑付的前提是“卖者尽责”,这就需要明确相关权责,而《指引》将为信托行业打破刚兑进一步奠定制度基础。在大资管新规提出打破刚兑的背景下,《指引》的风向标意义值得关注。

明确受托责任

《指引》共十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尽职调查与审批管理、产品营销与信托设立、运营管理、合同规范、终止清算、信息披露、业务创新、自律管理及附则。

《指引》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在设立信托前进行尽职调查。考虑到信托业的实践以及不同信托业务的特点,允许信托公司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情形下,可以不进行尽职调查。对于不进行尽职调查的,建议信托公司在信托文件中约定由此产生的风险及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对投资者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由于不同的信托业务有不同的调查内容和调查要求,《指引》无法予以统一规定,因此要求信托公司就尽职调查的标准及程序自行制定相应的规范,并严格按照该等规范开展尽职调查。

《指引》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匹配”。考虑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信托公司推介产品前需通过内部风险审查、信托产品具有复杂性等因素,《指引》未对“了解产品”、“风险匹配”进行统一的细化规定,而是规定信托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信托产品的不同特点,自行界定委托人资格和推介范围,并据此进行推介。结合司法认定和信托公司实践,《指引》对推介途径做了原则性规定。

参与起草《指引》的业内人士表示,上述规定体现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既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利,也维护信托公司的合法利益。同时,由于信托业务种类繁多,针对所有信托业务制定统一、详尽、完全无争议的标准并不可行,所以《指引》主要针对信托业务中体现的共同性、普遍性问题,作出一般性规定。对于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指引》采用强制性规范的形式予以表述;同时,充分考虑信托的灵活性及不同信托业务的特点,尊重信托当事人的意思表述,允许信托当事人以信托文件等形式对《指引》规定的内容予以选择性适用或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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