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规范保单贴现交易行为 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保监会网站8日消息,为审慎推进保单贴现业务试点、规范保单贴现交易行为、促进保单贴现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保监会起草了《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介绍,办法所称保单贴现,是指保单贴现人(即保单持有人)以保单满期给付折价或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发生给付折价的方式,通过保单贴现机构将保单受益权转让给保单投资人从而获得贴现资金,当该保单满期或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发生时,保单投资人可以领取保险金获得投资收益的交易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监会统筹负责保单贴现业务的监管,各保监局负责辖区内保单贴现业务的日常监测与监管,并可根据保监会授权对保单贴现交易相关方开展监督检查。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单贴现机构开展保单贴现业务时,应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并应具备下列条件: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具有支持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具备与保险公司相关业务系统、保单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对接的技术能力。具有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征求意见稿要求,试点期间,保单投资人仅限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业务,其中,机构投资人自有资金以净资产为限。保单投资人不得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保监会可以对自有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单贴现的产品类型包括普通型终身寿险、普通型两全保险和普通型年金保险。保单贴现业务应当满足下列要求:贴现保单合同生效时间超过2年。贴现保单相关保险公司必须是经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在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贴现资金应于保单受益人变更后3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保单贴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