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因债券欺诈发行遭刑事判罚 看门人履职别任性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徐昭 2018-02-26 06: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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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介机构因债券欺诈发行遭刑事判罚 看门人履职别任性)

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通公司)欺诈发行债券一审作出刑事处罚,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作出刑事判决;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受托管理人申万证券公司(现更名为申万宏源(行情000166,诊股)证券)一审作出刑事判决。

需要指出的是,中恒通公司欺诈发行私募债一案中,法院不单对发行人及其高管做出了刑事判罚,还较为“罕见”地对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商业受贿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行为做出了刑事判罚。

发行人、中介机构合谋造假遭罚

2013年上半年,中恒通公司董事长卢汉某(原法定代表人)为解决公司资金困难决定发行私募债券。

知情人士透露

“卢汉某经他人介绍与申万证券公司的边某某相识,经协商后决定由申万证券承销中恒通私募债券。其间,边某某向卢汉某、卢文某、卢华某介绍了发行债券的基本要求。卢汉某则向边某某等人介绍了中恒通公司发行债券的目标规模(1亿元以上)和公司实际财务情况(尚未达到债券发行要求)。”

“卢汉某、边某某等人经商议,决定调整中恒通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等主要内容,以使其符合发行债券要求。”

2013年8月至10月间,中恒通公司聘请利安达公司负责中恒通公司的审计项目。期间,中恒通公司向利安达公司隐瞒了公司存在巨额债务等事实,还提供了虚假的账外收入材料、股东会决议等。

利安达公司根据上述材料调整了中恒通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从而出具了虚增中恒通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资本公积6555万余元的标准无保留的1289号审计报告。

2014年1月24日,中恒通私募债项目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获准发行。同年5月至7月,中恒通公司实际发行私募债1亿元,分别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民间债务、支付保证金、担保费、审计费和承销费。

2014年8月,边某某利用其姐夫的账户非法收取卢文某支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2015年12月,中恒通公司财务状况异常,出现违约情况。

2016年9月,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原因,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恒通公司破产重整。

中国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对发行人作出一审判决,中恒通公司、卢汉某、卢光某和卢文某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以及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单位退赔投资者投资款项;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申万证券公司的边某某做出一审判决,边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除判处有期徒刑外,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共4人做出一审判决,因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涉案当事人均提出上诉。

积极推动债券犯罪刑事打击

业内人士指出,证监会始终高度重视刑事打击对于震慑债券市场恶性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一直积极推动、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各类债券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

此前,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及浙江圣奇运动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因欺诈发行私募债券案,分别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法院对一系列债券欺诈发行案件作出判决,是我国债券市场法治化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这是债券市场首批因欺诈发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将对债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对于维护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至关重要,将有力促进债券市场的长期规范发展。

该人士强调,尤其是中恒通案中,法院不单对发行人及其高管做出了刑事判罚,还较为“罕见”的对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商业受贿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行为做出了刑事判罚,这对于促进中介机构人员切实承担起证券市场“看门人”的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不断强化监管执法力度

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

“除了推动对相关债券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监管层还秉持发展与监管并重的原则,对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不断强化监管执法力度。”

前述人士建议,监管层应该继续支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债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对于监管中发现的相关债券犯罪线索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追责,提高行刑衔接效率,实现对债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立体”打击,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的长期健康规范发展。同时继续把公司债券发行人的日常监管作为一项长期持续性的重点工作来抓,促使发行人形成明确的规范预期,不断推动市场的长期规范发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表示,债券市场规范需要继续推进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着重加强对相关中介机构的监督,强化中介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做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将违法行为尽可能挡在资本市场门外。同时,社会各界应当继续加强相互合作,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等既有制度的功能,使市场主体、监管机构、公安司法等各部门能够实现对债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共同监督,联手净化债券市场,促进债券市场规范发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查处债券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监管、加大规范处罚的力度,鼓励受害投资者通过诉讼、仲裁获取损害赔偿之外,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引入刑事制裁的执法措施,使得严重违法的行为人受到严厉惩处。”这就需要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监察监管加强合作、共享信息,在证券市场的执法行动中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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