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股权新规出炉 单一股东持股上限由51%降至1/3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傅苏颖 2018-03-07 23: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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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险企股权新规出炉 单一股东持股上限由51%降至1/3)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保监会7日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影响划分为四类股东:财务一类、财务二类、战略类和控制类。同时将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降至1/3。《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保险公司来说,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搭便车”心态等问题,制约公司发展。但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对保险资金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构成风险隐患。《办法》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是监管部门在补齐监管短板方面的重要努力。《办法》试图建立投资入股之前的规则、投资入股之后的规则和股权监督管理的规则等三方面的规则体系,去解决此前市场中个别公司股权上存在的问题及其诱发的风险,如股权结构复杂、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资本不实,挪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增资本;违规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等。

《办法》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成为控制类股东和战略类股东的家数合计不得超过两家。关于持股年限,规定了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战略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Ⅱ类股东二年内不得转让股权,财务Ⅰ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目的在于防止投资人炒作牌照,倒逼其聚焦保险主业经营。

另外,《办法》还明确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并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着力解决资本不实、虚假出资等问题。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正式实施以后,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会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新发生的投资保险公司行为,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

朱俊生认为,对股权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准入负面清单、明确投资比例限制和数量限制、强化股权许可的审查过程以及加大对股东行为的监管力度等方面的规定,都体现了严监管的基本价值取向。

“规则决定行为和选择,好的规则有助于使得对长期经营保险价值感兴趣的资本进入,有助于市场的良序运行。新的资本肯定还会进来,按照新的股权管理办法,继续进军保险业的新的资本整体上会更专注保险经营的自身价值。在此基础上兼顾这些产业资本自身在转型升级、降低融资成本、分享保险红利、增加企业利润,以及市值管理等方面的需求。”朱俊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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