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阳集团债务危机待解 中江信托项目兑付资金来源遭质疑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闫晶滢 2018-08-06 08: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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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亿阳集团债务危机待解 中江信托项目兑付资金来源遭质疑)

今年以来,亿阳信通旗下4只债券相继违约,涉及余额25亿元

资管新规落地以来,“打破刚兑”成为大资管行业的共识。然而,刚性兑付作为行业“潜规则”,彻底破除并非易事。也正因为此,对于业内多只融资方无力偿还贷款的项目,哪家公司能够率先打破刚兑,成为业界关注重点。

近期,中江信托“金鹤140号”项目顺利兑付。而在融资方多只债券违约、公司重组尚未完成、对外债务、诉讼多发等背景下,该项目兑付资金的来源也因此令人猜疑。据中江信托数位信托经理透露,该项目兑付资金来自于信托业保障基金。

融资方流动性危机重重

“金鹤140号”项目顺利兑付

“兑付通知:中江金鹤140号亿阳信通项目圆满解决,所有投资者本息开始分配,请大家注意查收。感谢大家一路对我司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始终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7月底,多位信托经理向投资者传达了上述消息,称“金鹤140号”项目已成功兑付。

某投资者表示,“一直担心兑付出问题,本来不想买信托产品了,不过现在看来还可以考虑”。而对于个别投资者“钱从哪来”的问题,很快就被点赞的声音所盖过:“钱都到账户上了,谁还管哪来的?”

的确,对于投资者而言,只要本金利息“落袋为安”,就代表一个项目的完美结束。然而,在亿阳集团危机仍未解除之际,中江信托偿付投资者的资金究竟从何而来?

据中江信托披露信息显示,“金鹤140号”项目的融资方为亿阳集团,产品发行时间为2016年7月份,发行期限分别为18个月、24个月,发行规模5亿元。其中18个月到期时间为2018年1月份,到期金额1.5亿元;24个月到期时间为2018年7月份。而在风控方面,亿阳集团提供上市公司亿阳信通3000万流通股(彼时价值约4.392亿元)和亿阳集团1.3亿股股份(彼时价值约4.55亿元)作为质押担保,且亿阳集团实际控制人邓伟提供无限连带担保。

今年以来,亿阳集团旗下“16亿阳01”、“16亿阳03”、“16亿阳04”、“16亿阳05”四只债券陆续发生违约,合计债券余额为25亿元。目前,亿阳集团的主体评级已被联合评级评为“C”级,且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今年6月份,由于迟迟未披露2017年年报,亿阳集团被上交所出具警示函。

截至今年5月份,亿阳集团持有的2.08亿股上市公司亿阳信通(现为*ST信通(行情600289,诊股))股份已进入第36-53轮司法轮候冻结,因此该部分股权已难以变现。而亿阳集团本身仍在重组进程中,据*ST信通公告透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单位(亿阳集团)行贿罪协助调查,不能完全履职。因此,亿阳集团提供的股权质押和实际控制人的无限连带担保亦无法对中江信托的信托贷款提供资金偿付。

在项目兑付后,《证券日报》记者曾向中江信托负责人询问兑付资金来源等情况,不过该负责人并未就兑付资金来源及兑付的具体细节作出回复。

前期回购信托收益权

信保基金借款刚兑?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1月份,“金鹤140号”一年半期的产品已先行到期。在短暂延期后,相关投资者均获得了本息兑付。

在《证券日报》记者获取的一份中江信托内部说明中关于“金鹤140号”的处理结果显示,“目前该项目我司已采用回购信托收益权的方式,于2018年1月份按时解决了到期18个月(产品)1.5亿元本金及利息兑付,剩余24个月(产品)利息现也如期支付,到期后我司将调配资金准备兑付剩余份额。”

中江信托2017年年度报告中,在“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一项下,中江信托表示,报告期末,公司代垫信托产品本金及利息 4.76亿元挂账其他应收款,如代垫款项最终不能收回,则公司可能存在损失。

就在项目接近兑付期前,中江信托于6月21日披露管理报告称,6月13日,应亿阳集团邀请,中江信托相关人员赴亿阳集团与该公司重整工作组执行组就债务重整情况进行会谈,并探讨“新亿阳集团重整”方案,在此会谈期间中江信托要求亿阳集团加快债务重组工作,并要求其披露目前的债务重组最新进展,尽早解决债务问题。报告期内,融资人亿阳集团及其担保人未偿还借款,其违约状态仍在持续,信托计划项下暂无信托收益分配。中江信托继续督促亿阳集团加快债务重组工作,提交债务重组方案,加快司法处置工作,确保维护投资者相关利益不受损失。

而在月余之后,“金鹤140号”仍实现了全额本息兑付。在这种情况下,业内对该项目的兑付资金更为关注。今年7月份,某信托经理曾向《证券日报》记者称,中江信托已经从信保基金借出7亿元,对近期到期项目全部刚兑。而在7月底,该位信托经理在投资者群中称,“140、152项目信保基金已到账,待领导签批后就可以兑付了。”

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信托业风险处置应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防范道德风险。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信托产品发生的价值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在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时,可以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流动性困难解决方案及保障基金偿还计划,由保障基金公司审核决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

不过,据某信托业内人士表示,自2015年4月份信托保障基金运行以来,鲜少听闻有公司因为兑付风险项目动用信托保障基金,且申请使用信托保证基金的成本较高。此外,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信保基金借款,将反映在公司的固有资产负债表内,一般只有在表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才会申请基金借款。在此情况下,无论是以自有资金还是信保基金资金向投资者兑付,都属于“刚性兑付”。

今年4月份,资管新规正式落地,其中明确“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将被视为刚性兑付。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不过,由于涉及“新老划断”等问题,且涉及信托业务的具体细则尚未出台,对于资管新规出台前发行的项目进行“刚兑”是否会参照资管新规进行处理,尚属未知。上述信托业内人士指出,“刚性兑付”属于行业潜规则,监管制度中从未允许过刚兑。在资管新规明令禁止刚性兑付后,监管部门是否会对信托公司“刚兑”行为进行处理,将是业内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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