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融局:将降低外资在华设立保险机构门槛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陈思琦 2018-09-11 07:20:4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广州金融局:将降低外资在华设立保险机构门槛)

广州将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落实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到广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近日,广州市金融局发布《关于广州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称,广州将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落实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到广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通知》中还提出,将进一步放宽金融外资准入限制,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争取加快取消证券机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而原保监会曾在2002年发布《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简称《保险通知》),其中介绍道:关于人身险公司,允许外国人身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允许上述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

但设立条件如下:

(1)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

(2)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

(3)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而设立三年后,仅取消地域限制。

关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通知》中指出,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跨境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业务。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0%。同时指出允许上述公司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险及其再保险经纪业务,允许其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提供“统括保单”经纪业务。

对于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总资产方面,要求申请设立公司的最低年末总资产为5亿美元,设立1年后降为4亿美元,2年后降为3亿美元,3年后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最高上升至51%,4年后最低年末总资产降为2亿美元,5年后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而最新《通知》显示,港澳保险经纪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的总资产要求由不低于2亿美元降至不低于50万港元。

经《国际金融报》记者梳理发现,广东省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只有两个,分别为日本爱和谊日生同和保险公司广州代表处、澳大利亚昆士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两个代表处自设立至今已分别有14年、21年。而外资保险经纪公司与外资人身险公司于官网还尚未有获批显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总体来讲是持积极态度。扩大对外开放,可以促进保险业转变经营理念,推动保险市场深化改革,并有助于外资保险公司提高市场份额。

具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促进保险业转变经营理念。近年来,由于发展理念的偏差,大量中短期存续业务弱化了寿险的保障功能,且高负债成本使部分公司面临利差损和费差损的压力,并倒逼和诱发资产端的激进投资行为。随着外资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渗透度的提升,其审慎经营理念的影响将逐步扩大,在长期保障业务发展方面的经验将会外溢,从而会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转型与高质量发展。

第二,推动保险市场深化改革。外资保险公司不仅提供产品与服务,促进了市场竞争,而且也带来了关于保险经营的基本常识以及国外保险经营的惯例,有助于中国保险业形成改革的共识,从而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改革。

第三,提高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目前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较为有限。随着外资持股人身保险公司比例放开,外资进入寿险业的组织形式将更加灵活,大大增强了外资寿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与自由度,这将有助于提高其拓展中国保险市场的积极性。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