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企业落地科创板拓宽A股包容性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侯捷宁 2019-02-13 0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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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红筹企业落地科创板拓宽A股包容性)

“红筹股通过发行CDR在科创板落地是重大突破,值得高度肯定。”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2月12日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科创板上市将给红筹企业带来相当正面的影响,通过CDR形式让红筹企业回归A股,不仅让A股投资者可以购买这些优质公司的股票,而且也拓宽了A股的包容性。

1月30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指出,科创板根据板块定位和科创企业特点,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红筹架构是指中国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将境内公司的资产注入或转移至境外公司,实现境外控股公司海外上市的架构。一般可采用两种不同方式实现资产转移至境外,一种是通过境外公司对境内公司直接的股权控制,另一种则是通过协议控制(即所谓的VIE架构)。

由于企业境内上市标准较高,境外上市直接控股也会受到诸多限制,VIE架构是最好的选择。 过去十年间,中国的TMT产业纷纷通过此方式在美股或港股实现上市,包括阿里巴巴、百度、腾讯、小米等。 虽然这些企业均表示了回A意愿,但是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尚缺乏对VIE架构的明确定性,这使得VIE架构一直游走在法律盲区。

正因为没有明确的监管,所有VIE架构的公司或曾经在海外上市的中概股要回归境内资本市场都需要拆除VIE架构。一搭一拆之间,对于企业来说不仅会有巨大的时间成本,同时还需要准备大量的资金。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18年3月2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境外注册红筹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2018年6月6日,证监会根据上述试点意见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一系列的配套规定,全面支持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

由此可以看出,存托凭证试点意见的支持对象是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及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则专章规定了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适用事宜,为红筹企业的境内上市铺路搭桥,符合一定条件的红筹企业的国内融资途径又拓宽了。

“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将吸引越来越多的海外红筹企业回归A股市场。” 国信证券(行情002736,诊股)发展研究总部研究员杨高宇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红筹企业来说,科创板的创新为海外优质红筹企业回归A股市场提供了便捷的通道,一方面,时间的节约,相较于之前的私有化、借壳上市的回归路径,红筹企业通过科创板回归更为快捷;另一方面,成本的节约,通过科创板直接上市的成本要比私有化的成本、买壳的成本低得多;再一方面就是风险的降低,通过科创板直接回归A股相较之前的回归路径,极大地降低了风险。因此,他认为,未来红筹企业通过科创板回归将成为A股市场的常态,这也将会增强A股市场的吸引力,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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