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吉林省审计厅:省内4家农信社、农商行近百亿投向房地产等领域)
9月17日,吉林省审计厅发布《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国际金融报》记者注意到,在谈到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审计调查情况时,报告指出的主要问题第一条便是,省内4家农信社、农商行借助信托计划等通道将95.65亿元资金投向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两高一剩”等限制性行业和领域。
有分析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从单家农信社、农商行的角度来看,可能考虑到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某些领域的收益较为丰厚,相比监管鼓励的方向比如小微、三农更能赚钱。但是,这样的交易与监管的要求相背离,并且背后可能存在多维度的风险,包括宏观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警惕多维度风险
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金融系主任奚君羊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农信社也好农商行也好,主要的服务对象应该是三农,出现这样的交易不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尤其是通过信托通道的方式投向房地产”。
“这种现象或交易其实更多是一种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做出这种限制还出于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奚君羊告诉记者。
“目前房地产这一块本身就是严监管领域。”奚君羊进一步指出,政府融资平台因为前几年融资数量过多,规模过大,目前也在一定程度上面临隐性债务方面的问题。此外,政府融资平台大量资金都用于时间偏长的投资项目,而它的资金来源,包括银行等机构提供的资金期限相对都比较短,到期以后可能面临返本付息方面的一些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研究员王刚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监管的角度看,需要引导资金的流向,服务实体经济。而出现这种交易相当于资金去了房地产还有政府融资平台和其他限制领域,与监管的要求相背离。
为何出现这种情况?
王刚分析,从单家农信社、农商行的角度来看,可能考虑到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某些领域的收益较为丰厚,相比监管鼓励的方向比如小微、三农更能赚钱。
“然而,从宏观角度来看,需要考虑到这种交易背后可能存在的多维度风险。”王刚进一步指出。
“首先,今年以来,对房地产这块的调控力度非常大。”王刚对记者分析,如果项目出现问题,农商行、农信社会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从4家农信社、农商行借助信托通道投向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性行业和领域的资金规模来看,95.65亿元的数目不小,占农信社、农商行净资本比例可能会很大,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另一方面,上述交易以信托作为通道投向这些项目,如果项目出了问题,还可能会出现法律风险,比如银行和信托之间的权责划分。”王刚补充道。
信托“降通道”进行时
相关法律人士曾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解释,“通道业务”并非法律概念,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界定其概念,但在监管层面已有明确的定义和解释。
2017年11月23日,原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下称“55号文”)。在55号文中,“银信通道业务”被定义为,在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曾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对于信托公司而言,银信通道主要还是面临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一般不会承担实质风险。不过在如约定不明的部分情况下,就容易出现责任不明的问题,合作双方争议也就油然而生。事实上,这两年也出现了不少这样的事情。”
某信托业内人士李林(化名)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事实上,资管新规发布以来,信托公司已经对通道业务规模进行压降,这一点从信托受托资产规模出现下滑就可以看出。而今年下半年以来的一系列监管政策,更加说明了和房地产信托一样,信托通道业务的规模也是必须要降下去的,而信托公司对于主动管理也会越来越重视。
8月初,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信托监管处室下发了《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半年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9〕64号)(下称“64号文”),对下半年信托业的监管重点进行传达。
其中,对于通道业务,64号文指出,加大存量信托通道业务压缩力度,原则上到期必须清算,不得展期或续作。鼓励辖内信托机构与信托通道业务委托方沟通协商,争取提前结束清算。
8月底,有信托公司人士告诉记者,公司也已经接到地方银保监局的要求,对通道业务进行额度控制。
9月初,多家上海地区信托公司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证实,已收到上海银保监局向辖内各信托公司下发的《关于辖内信托公司报备新增房地产信托业务和通道业务相关要求的通知》(下称“《报备通知》”)。
根据《报备通知》,各机构应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报告(月度、季度、年度)中新增关注事项,专门反映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和通道业务新增业务规划、存量业务到期以及整体规模变动等情况,首次报送从9月份开始。
此外,信托公司应明确新增单笔房地产业务或通道业务对机构未来整体房地产业务或通道业务规模的影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前时点的业务规模、新增项目发行计划、相关项目到期情况、额度预留情况等)。严禁新增违反资管新规要求、以监管套利隐匿风险为目的的信托通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