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发布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国务院23日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优化市场环境、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以及加强法治保障六方面内容。
专家认为,《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营商环境规则从“实践探索”向“立法规范”赋权升级,彰显了我国继续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和市场化改革的决心,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投资兴业。同时,对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及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意义重大。
推动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条例》指出,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条例》明确,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认为,《条例》的出台顺应了我国对外开放的要求,与外商投资法关于优化外资营商环境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加大了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力度,为推动我国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铺平道路。
为企业发展注入动力
《条例》明确,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条例》指出,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认为,《条例》体现了国家打造服务型政府以更好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持续发展的态度与决心。随着《条例》及相关政策举措的逐一落实,首先,借助于基于统一负面清单管理的公平准入制度建设,可以为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更多创业发展机会。其次,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全面依法保护,以及通过政府服务理念与服务方式的转变、服务流程的优化,显著改善服务效率,可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而减少企业发展阻力。最后,多渠道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可以更有效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职能,为企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利于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条例》明确,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条例》尊重企业的物权和经营权,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一碗水端平”,让各类所有制企业做到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有利于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有助于全面提振投资信心,鼓励投资兴业,让各类市场主体更加活跃。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认为,《条例》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对于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以及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意义重大。一是实施负面清单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尤其是在电信、医疗、教育以及金融等若干领域,仍存在诸如出资规模限制、设立主体限制、软硬件标准等方面的门槛,实施更大力度放权,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于相关行业的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将是重大利好;二是有助于加强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三是推动中小企业的科创能力;四是满足中小企业多元化融资环境。《条例》明确,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这有助于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