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WTO呼吁:避免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不必要的贸易限制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20-02-12 12: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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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的贸易官员向《国际金融报》记者透露,中国呼吁世贸组织(WTO)成员避免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不必要的贸易限制。

(原标题:中国在WTO呼吁:避免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不必要的贸易限制)

日内瓦的贸易官员向《国际金融报》记者透露,中国呼吁世贸组织(WTO)成员避免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不必要的贸易限制。

中国代表团在2月11日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委员会会议闭幕式上作出如上表态。

中方表示,希望世贸组织成员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尊重世界卫生组织的权威和专业意见,避免过度反应和施加不必要的贸易限制。

日内瓦的贸易官员透露,中方代表指出,中国是全球经济产出和增长的重要贡献者,如果中国经济受到“过度反应”的影响,那么世界经济将不可避免地发生溢出效应。中方还表示,各成员应共同努力维护全球贸易和经济增长的正常进行,以造福所有人。

中国还感谢会员国迄今提供的支持,并表示将继续以公开、透明的方式与世贸组织成员分享信息,以应对这一全球挑战。

对外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崔凡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世贸组织中存在一般例外条款,不过若采取必需的措施,要证明其必须性、必要性。

在WTO/GATT诸多例外规则里,GATT第2O条被称为WTO的一般例外条款。其中规定,如果下列措施的实施在条件相同的各国间不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隐蔽限制,缔约方可以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1)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要的措施;(2)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要的措施;(3)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白银的措施;(4)为了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所必要的措施,包括加强海关法令或条例,加强根据协定第2条第4款和第17条而实施的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所必要的措施;(5)有关罪犯产品的措施;(6)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7)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并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的措施;(8)为履行国际商品协议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1];(9)为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相关原料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限制出口措施;(10)因普遍或局部供应不足,为获得或分配产品采取的必要的措施。

崔凡表示,采取限制措施的国家,需要证明必须性存在难度。引用一般例外条款的门槛较高,在世贸组织判例中,还有很多一般例外条款的引用,被判为滥用不适当的引用。

2月3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在该组织最高决策机构执行委员会会议上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再次强调,没有理由就国际旅行和贸易采取不必要的干预措施。

而在此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已经指出,中国有足够的政策空间来应对这一流行病,其努力减少了对世界经济的风险。

目前,世卫组织高级专家组已经抵达了中国,开展疫情调查工作。世卫组织突发卫生事件项目执行主任迈克·瑞安(Mike Ryan)在日内瓦对媒体表示,专家组此行,将整合中国科学界与全球公共卫生界的最强力量。

世卫组织总干事在2020年2月11日举行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新闻通报会上表示,新冠肺炎疾病的正式名称:2019冠状病毒病(英文缩写COVID-19),他同时表示,第一批疫苗可能在18个月后才能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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