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遗嘱监护为家族信托保驾护航)
文/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家族信托事业部
得益于信托制度的独特性,家族信托具备了资产保值增值、资产隔离、传承、税收筹划、慈善等强大功能,成为家族财富管理的基石工具。自2013年国内家族信托兴起以来,得到了众多高净值客户的青睐。
笔者曾为大量超高净值客户设计家族信托方案,在实践过程中,意识到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财产和人,使财产能够按照自身意愿安全传承,使家人拥有舒适优越的成长和发展条件。然而,面对一些特殊家庭,家族信托能有效地解决财产的保护问题,但是在解决对人的保护问题上,仅仅依靠家族信托并不能全部解决客户需求。譬如下面王阿姨的案例:
王阿姨和其配偶,经营企业积累了大量的财产,身体状况不好。两人有一个12岁的精神病孩子。王阿姨担心两人过世后出现孩子由其爷爷奶奶照看的局面。因为爷爷奶奶孙子孙女众多,平时对自己的孩子不够好,而且担心爷爷奶奶挪用给孩子的财产给其他孙子孙女。
面对王阿姨家庭的情况,家族信托能够有效防范王阿姨夫妻二人身故后因没有传承安排带来的财产外流,企业经营不善波及家庭财产的风险。比如将家族信托受益人指定为孩子,能够实现信托财产的定向传承,杜绝散乱无序传承所带来的财产分割外流风险。同时,如果王阿姨夫妻在家庭净资产为正时设立家族信托,如果日后二人负债,在非家族信托受益人的情况下,信托财产也不能被用来清偿债务。即便夫妻二人在家族信托中占有一定比例的受益权,债权人也只能对夫妇两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申请执行,孩子享有的受益权份额可以免受追偿。
与此同时,夫妻二人也可以在家族信托中约定分配条件,比如每个月固定分配生活保障金、医疗金、置业金、婚庆金以及委托人夫妻二人身故后,给与孩子监护人的补偿金等等。通过设置以上分配条件,实现了信托财产专款专用,确保信托财产有节奏地分配,避免了被挥霍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降低孩子监护人在面临大宗财产一次性分配时挪用财产的道德风险。
以上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分配的灵活性、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的特性,家族信托在财产保护方面具有了独一无二的优势。
此外,鉴于王阿姨未成年的孩子患有精神疾病,王阿姨非常担心自己及丈夫身故后,孩子无法得到良好的照顾以及传承给孩子的财产会被挪用的风险。
根据《民法总则》对监护的相关规定,监护分为指定监护、协议监护、遗嘱监护、意定监护、法定监护。当不满足前四种监护形式时,采用法定监护。《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根据王阿姨的家庭情况,如果王阿姨夫妻二人去世,那么孩子的监护人很大可能是祖父母,这正是夫妻二人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即孩子得不到很好的照料,传承给孩子的财产也会面临被挪用的风险,即使王阿姨夫妻二人已经在家族信托中对信托财产分配提前约定了条件。
家族信托能否帮助解决王阿姨夫妻二人担心的问题?有人会说在家族信托中设置监察人,由监察人来管理孩子的信托利益。但是在信托运行中监察人行使权力可能与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相冲突。监察人的设立是为了实现信托目的与监督信托运行,保障受益人利益的同时不妨碍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民法总则》对此有明确说明,监护人不仅有权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且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家族信托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家族信托对受益人的保护或许不能够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会出现受益人的监护人非委托人所愿的情况,不适当的监护人难以对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进行有效监护,进而会影响到家族信托层面对受益人的保护效果,比如不能及时或按规定提交信托利益申请分配材料、挪用信托分配财产等。好在2017年《民法总则》对监护做出了重大创新,首次规定了遗嘱监护。
《民法总则》第29条规定了遗嘱监护。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的,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选择孩子未来的监护人。遗嘱监护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监护。回到王阿姨的案例中,王阿姨可以立遗嘱选择经当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自己信赖的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以此避免祖父母做孩子监护人的局面,在家族信托层面就不会出现祖父母作为监护人时挪用孩子财产给其他孙子孙女的情况,同时保证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得到更好的照顾。由此可见,对未成年、智障人群来说,监护人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
所以,针对委托人子女的受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委托人及其配偶(如有)是子女的监护人的,委托人和其配偶(如有)同时设立遗嘱监护和家族信托,遗嘱监护解决受益人的监护人选择问题,家族信托满足委托人资产保值增值、资产隔离、传承、税收筹划需求。遗嘱监护和家族信托的结合使家族信托中受益人的监护人选择更能符合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意愿和利益,更能够实现家族信托设立目的,也有利于家族信托的稳定运行。家族信托致力于对人和财产的保护,遗嘱监护在某种程度上补缺了家族信托对人的关照,强化了家族信托作为财富管理的基石地位。
达到上述功效必须保证遗嘱监护和家族信托均有效。然而,使遗嘱监护生效并不简单。作为遗嘱和监护的结合,遗嘱监护有效的前提条件是遗嘱法律行为和监护法律行为均有效。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遗嘱和口头遗嘱。每种遗嘱形式都有严格的生效条件。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在全国审理的遗产继承案例当中,有60%多的遗嘱是无效或部分有效的。如果遗嘱无效,那么遗嘱监护也是无效的。因而,委托人设立遗嘱监护时,一定要委托给专业的人或专业的机构。另外,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指定监护人同意即可生效,但是如果指定的监护人不同意担任的话,也不能加以强迫。担任监护人意味着担当责任,监护人行使监护权要从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所以,委托人设立遗嘱监护时,一定要与指定监护人协商一致,让其知晓其中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家族信托作为财富管理的顶层设计和基石,相对其他法律工具,在对财产保护上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然而,家族信托在面对特殊群体需要保护的情况下,还需将客户实际情况与其他法律工具(如遗嘱监护)相结合,综合二者优势,形成更具针对性的实施方案,从而实现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最终,实现对人和财产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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