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黑社会”法亮相:能否建立“污点证人”制度?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王峰 2020-12-22 1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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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反“黑社会”法亮相:能否建立“污点证人”制度?)

在办理黑社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有两个重点问题备受案件各方以及全社会的关注:首先是涉案财产的认定,其次是证人保护。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12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

据新华社报道,草案规定了有组织犯罪概念,将有组织犯罪限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将恶势力组织上升为法律概念,规定了信息网络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

草案将恶势力组织上升为法律概念,规定: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草案还规定了软暴力手段认定等内容,规定了减刑、假释的从严控制要求。

在12月21日举行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表示,为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蔓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研究起草了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

9月25日举行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三次推进会指出,要以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为重点,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提供法治保障。

在办理黑社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有两个重点问题备受案件各方以及全社会的关注:首先是涉案财产的认定,其次是证人保护。

区分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

在涉案财产认定处理方面,境外国家和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在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的查处方面均予特别规定。比如,《联合国公约》提出了要求犯罪人证明其财产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认为,应根据我国实际和借鉴域外经验,规定涉案财产调查和处置程序,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清财产情况后及时审查、及时处置、及时监督;同时规定独立的合法财产返还程序,对有证据证明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有证据证明确与有组织犯罪活动无关的财产及时返还,共同形成法治化的涉黑涉恶财产处置制度。

还有学者建议,在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时,对公检法机关可依法追缴的黑恶势力涉案财产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该学者还建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当黑恶势力组织、团伙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无法区分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组织成员自己举证证明哪些财产属于免于追缴或没收的合法财产。

建立“污点证人”机制

办理黑社会案件时,证人面临被打击报复的风险,因此,如何保护证人也被认为是立法的重要问题。

美国赋予联邦司法部部长保护联邦和州有组织犯罪的证人及其家属的生命财产的权力。俄罗斯规定对被害人和证人可采取人身保护、住宅及财产保护、更新身份资料、改变容貌、改换工作或学习地点、居住地等多种保护措施。日本明确规定证人的人身和人格权利不受侵犯,证人享有财产补偿权、拒证权以及上诉救济权等。

我国香港地区规定的证人保护对象不仅包括证人,还包括与证人有亲密利害关系的人。台湾地区规定对出庭的证人可采用蒙面、变声、变像、视频传送或者采取其它适当隔离措施。

莫洪宪认为,应在修改刑法与出台反有组织犯罪法时将证人、证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证人有密切关系的人纳入安全保护的范围,同时规定被害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的保护参照证人保护的规定执行。

此外,莫洪宪还认为,应构建完善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污点证人采取特殊的严格保护措施。

福建省三明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王锡章在其负责完成的专项课题《扫黑除恶相关法律政策问题研究》成果中也认为,应在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时明确证人保护的责任。规定办案机关应当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在案件所处各自的诉讼阶段负责对证人及其近亲属采取保护措施。

其次,规定不同阶段保护措施。将证人保护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对面临高度和长期风险,确实无法原居住地生活的证人,为其提供完备的证件和手续,秘密将其迁至安全的地方居住。

他也建议建立“污点证人”机制。明确“污点证人”的概念,对认定程序和保护措施作出规定。对一些需要特殊保护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和证人,参照“污点证人”进行保护。

(作者:王峰 编辑:周上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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