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看门人”不敢装睡了!五洋债欺诈发行案判德邦证券、大信会计赔偿7.4亿,大公国际连带赔偿7400万元,锦天城律所连带赔偿3700万元)
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终于有了最新进展。
持续多年,五洋债欺诈发行案迎来一审判决。
近日,杭州中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五洋建设以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部分原告已通过其他维权程序处理与五洋建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对不同原告作出了不同的程序处理。
法院认定,德邦证券系案涉债券承销商、大信会计为用于债券公开发行的五洋建设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均未勤勉尽责,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付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就五洋建设总计494,303,965.14元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五洋建设的2.47亿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认定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均未勤勉尽责,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即德邦证券与大信会计共同赔偿7.4亿元,大公国际连带赔偿7400万元,锦天城律所连带赔偿3700万元。
杭州中院指出,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本案中,发行人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不实者、怠于勤勉履职者均应付出违法违规的成本,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事实上,早在2017年,五洋债即出现违约。2018年,证监会对五洋建设欺诈发行也作出处罚。
而2019年以来,五洋债债券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称,五洋建设在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欺诈发行 “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公募债券,请求五洋建设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等作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本案于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由于一审判决中中介机构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在市场引发冲击。
“这个判决还是有很大突破性的,后续对于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意义重大。”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许峰表示。
“判处五洋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会大力震慑中介机构的不作为,有利于债市的长远健康发展。”有机构人士认为。
譬如在针对承销商德邦证券的判决意见,杭州中院表示,德邦证券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未充分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在关注到五洋建设应收账款回收风险问题时,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调查企业应收账款形成原因、收回可能性。
在发现五洋建设投资性房地产在资产中占比较高,要求项目组说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内容及位置、经营情况、公允价值确定依据、目前的市场价值时,仅以房地产价值咨询报告代替资产评估报告作为东舜百货大厦和华联商厦两处投资性房地产入账依据,对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调查、复核程序排除合理怀疑。
在项目组成员知悉2015年五洋建设控股子公司沈阳五洲公司已与沈阳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东舜百货大厦以大幅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该事项可能会对五洋建设发行条件以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未将此风险作为重大事项写入核查意见。
上述行为均表明德邦证券作为承销商审慎核查不足,专业把关不严,未勤勉尽职,对“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
而对于德邦证券主张于2016年4月27日后买入债券的原告,自身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杭州中院认为,根据上交所2016年4 月27日对五洋建设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五洋建设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等违规行为。但上述违规行为和原告投资债券产生损失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也无在案有效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由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关的其他因素造成,法院对于德邦证券要求减轻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针对大信会所,杭州中院认为,大信会计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认可五洋建设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账务处理,为五洋建设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得知审计报告用于五洋建设发债目的时,未按照其已有工作方案,将该项目的风险级别从C类调整为风险程度更高的B类并追加相应的审计程序。
以上行为均表明,大信会计作为审计机构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未勤勉尽职。
“本案并非首次判决主承销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却是中国债券史上第一宗以集体诉讼的方式处理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而且首次对主承销商之外的中介机构判处天价赔偿,引起了国内债券中介机构的集体关注。”北京一位证券领域律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在其看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介机构上述责任认定并非个别法官的一己之见,大概率是经审委会讨论并请示上级法院后的决定,该案极有可能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虚假陈述诉讼典型案例,成为其他法院今后审理同类案件的参照标准。
同时,今后证券代表诉讼制度将会催生更多债券持有人对主承销商、受托托管人、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甚至评估机构的集体诉讼。中介机构在债券发行中绝不能以已尽到注意义务为由对实质风险视而不见,否则将承担数百倍于自身收费的惩罚性赔偿。
正如杭州中院所言,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
前述机构人士指出,“证券中介机构在工作中,应当注意保留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并留档保存。若日后出现纠纷,才能有力举证,提出合法、合理的抗辩。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上述规定,即使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已出具专业意见,承销机构仍应履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并排除原先的合理怀疑,承销机构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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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诗蔷 编辑:朱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