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合肥芯硕“关系紧密” 芯碁微装知识产权遭质疑

来源:大众证券报 作者:蔡方 2020-10-23 21:37: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与合肥芯硕“关系紧密” 芯碁微装知识产权遭质疑)

根据安排,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定于10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芯碁微装”)首发申请。就在该公司即将上会前夕,《大众证券报》“蔡方工作室”记者收到电子邮件,该邮件称芯碁微装技术(专利)涉嫌来源于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下称“合肥芯硕”)。

核心人员来源于合肥芯硕

“芯碁微装技术(专利)涉嫌来源于控股股东程卓及技术骨干方林、何少峰的老东家合肥芯硕。”这封未署名的电子邮件在罗列一堆证据后得出此结论。这堆证据囊括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汉沽公证处(2017)津汉沽证字第280号公证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皖0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25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2019)皖合衡公证字第880号公证书等。

记者查阅了芯碁微装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下称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程卓于2015年4月-6月参与合肥芯硕重整事宜被合肥芯硕股东会选为董事长、财务总监。其时,程卓的身份是安徽盛佳奔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方林系芯碁微装董事、总经理,先后于2007年3月至2013年3月担任合肥芯硕研发部工程师、总监;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担任合肥芯硕技术部副总经理。2015年4月-6月,方林因参与合肥芯硕重整事宜被合肥芯硕股东会选为董事。何少峰是芯碁微装总工程师,其于2007年3月至2012年9月担任合肥芯硕研发部副总工程师;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担任合肥芯硕研发部总工程师。需要说明的是,方林与何少峰占据了芯碁微装核心技术人员三席中的两席。

重整过程中成立公司

《招股说明书》显示,2015年6月17日,赵扬、亚歌半导体、王玮和李美英签署了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章程》。芯碁有限(即芯碁微装前身)注册资本合计6000万元,其中赵扬认缴出资4200万元,亚歌半导体认缴出资1560万元,李美英认缴出资 120万元,王玮认缴出资120万元。6月30日取得合肥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芯碁微装成立时的四名股东看似陌生,实质与前述三人紧密联系:赵扬代程卓持股,双方于2015年6月10日签署《股权代持协议书》。王玮、李美英则是方林、何少锋的配偶。亚歌半导体是持股平台,共有19名合伙人,程卓、方林、何少锋均是合伙人。

记者查阅芯碁微装有关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时发现,芯碁有限谋划成立处于合肥芯硕重整之际。

2013年至2014年,合肥芯硕经营陷入困境。2015年1月,因合同纠纷,合肥芯硕公司账户被冻结,进一步陷入困境。为了一揽子解决经营困难、引入外部投资者、解决大股东中夏芯基与技术团队的分歧,2015年4月23日合肥芯硕股东会决议通过了重组方案,选举了程卓、中夏芯基的代表孟庆祥以及技术团队的代表方林等三人为董事,另选聘程卓担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

后因上述重组方案失败,2015年6月29日程卓由合肥芯硕股东会选举的新的董事所替换。与程卓一样,方林董事职务同日亦被替代。方林、何少锋于2015年6月向合肥芯硕提出离职申请,并于2015年7月3日通过向合肥市劳动仲裁委申请的方式解除其与合肥芯硕的劳动关系。

“从前后起因经过来看,我认为,中夏芯基(合肥芯硕大股东)与技术团队存在分歧,作为外部投资方的程卓介入后,直接与技术团队接触、其后撇开了中夏芯基,另起了炉灶。对于中夏芯基来说,像是‘引狼入室’。”一资深企管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2015年6月方、何还在合肥芯硕任职。也就是说,他们在合肥芯硕任职期间就通过配偶投资芯碁微装。”邮件认为。

围绕专利权双方对簿公堂

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智慧芽数据显示,截至目前,芯碁微装的授权发明专利共计25项。这其中,有17项的申请日在2015年11月20日之前,这意味着芯碁有限在成立不到5个月的时间里就申请了17项发明专利。而专利的主要发明人为曹常瑜、陆敏婷,然而二人并非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这点也引起了交易所的关注,要求公司作出说明。

“上述发明专利为公司集体智慧成果,主要是集合电子、机械、光学等领域的高校专家、公司员工的行业经验等形成的集体研究成果,其所有权归属于发行人。公司正处于初创期,包括研发制度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正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同时研发团队成员也处于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中,因此公司发明名义登记人登记为实际控制人指定的财务人员陆敏婷、曹常瑜。”芯碁微装回复称。

对于芯碁微装的解释,邮件予以了反驳:“根据《专利法》规定,公司只能作为专利权人,而不能作为发明人。公司集体是不具备发明创作能力的,具体的技术方案的发明创作是自然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公司集体智慧成果也应该有具体的发明人,公司集体是由具体的自然人(发明人)组成的。这些专利其实应该属于合肥芯硕。”

实际上,合肥芯硕就此专利权曾对芯碁微装提起了诉讼。芯碁微装《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4月、9月,合肥芯硕以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分别对方林、何少锋提起诉讼,合肥中院判决驳回合肥芯硕的诉讼请求。2018年5月,合肥芯硕以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合肥中院判决驳回合肥芯硕的诉讼请求。2019年1月,合肥芯硕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合肥芯硕的诉讼请求。

不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发布的(2019)皖民终25号案的开庭录像显示,合肥芯硕代理律师说明280号公证书记载:“在方林给程卓的电子邮件关于商业计划书和请示中,明确将合肥芯硕的11项专利列入合肥芯碁商业计划书。”方林曾在电子邮件中向程卓汇报请示而明确写道:“(合肥)芯硕的技术和产品相较于国内竞争对手是有一定口碑的,其无形资产的价值恰恰是芯碁所需要的,虽然我们团队掌握了芯硕的技术,我们也对外声称可以绕开芯硕的专利保护,但是芯碁是无法摆脱芯硕的痕迹的。”

带着相关问题,记者致函芯碁微装,公司电子信箱自动回复“您的邮件我们已经收到,感谢关注!”

记者 蔡方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