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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自媒体博主买基金? 请小心法律雷区

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者:许志 2021-03-15 0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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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跟自媒体博主买基金? 请小心法律雷区)

不断“出圈”的公募基金正成为各大平台上的热门话题。随着近两年大量新基民入市,一批以基金投资为主题的B站UP主、微博大V、小红书博主等自媒体创作者也应运而生,粉丝动辄上万,社群“风生水起”。

目前基金类博主在节目中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基金常识科普、分享投资观点和复盘投资历史,也有部分博主会向粉丝提供操作建议,甚至还会推荐具体基金及基金组合。其实跟着大V布局背后,存在诸多“雷区”,法律风险不可不察。

推荐基金有“门槛”

“持证上岗”很重要

“2021年我最看好的五大主动基金,非常适合小白,无需操作躺赚。”这是今年1月2日,B站知名基金UP主“二狗理财日记”发布的视频内容标题。实际上,这名UP主目前还只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已发布了不少关于基金投资的视频。而类似的基金UP主非常多。

当前,基金资讯内容迎来“大爆炸”,自媒体博主能否在平台上向粉丝推荐基金呢?

对此,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佳律师介绍,依据现有规定来看,在自媒体平台为粉丝提供基金操作建议、向粉丝推荐公募基金产品,需要特定的资质和牌照,否则有违规之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公募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注册或者备案。

“也就是说,公募基金销售需要取得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公募基金投资顾问,需要取得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资格。”刘佳表示。

具体来看,公募基金销售机构需要在中基协进行公示,且未经注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而在公募基金投顾方面,全国仅有首批试点18家公募基金投资顾问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从事这一业务。

她表示,从目前的《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和《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可从以下三个标准判断是否触及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

一是行为主体具有相应投顾资质;二是对他人提供顾问建议;三是行为主体从顾问建议行为中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在现行规定下,自媒体博主并没有取得相关资格,其分享基金投资相关内容与基金销售、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存在交叉,可能涉及违反上述规定,特别是在自媒体博主从中获得特定经济利益的情形下。”她说道。

同时刘佳个人也认为,如果自媒体博主仅是分享基金投资相关知识,不劝诱粉丝做特定的基金投资,不从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那么其言论仅是涉及个人经验分享,也不宜将其全盘否定。

此外,即便是具备资质的证券从业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在自媒体平台上做基金投资相关内容分享,依然需要遵守特定的行为准则。

具体来看,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规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比例;预测基金投资业绩,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误导投资人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而依据《试点通知》的要求,宣传推介的内容应当客观、准确、完整,不得提供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不得承诺收益或作出保本承诺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提及模拟业绩、为个别客户创造的收益,不得预测未来业绩。提及过往业绩的,应当为1年以上的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整体业绩,并向客户特别提示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为其他客户创造的收益并不构成业绩表现的保证,提供风险揭示书并明确投资组合和单只产品投资建议的差异。

也就是说,即便有资质,在自媒体平台上提供基金投资建议或者推荐基金时也不能“任性”。记者看到,有很多平台上的“基金达人”组合创设仅有几个月时间,就已经四处推介了。另外,也有一些含有广告植入的推荐。

遭遇损失或无处求偿

各方都面临法律风险

从法律角度而言,跟着自媒体博主买基金,对于投资者、博主和自媒体平台这三方而言,都有不小的法律风险。

首先是投资者。一个普遍关心的问题是,如果投资者跟随大V的意见去操作买卖基金,甚至选择直接跟投大V自己设置的基金组合,遭遇损失后能否索赔?

对此,刘佳表示,投资者因为跟自媒体博主间没有合法的合同关系,很难就自身投资损失取得赔偿。从自媒体博主和粉丝之间的法律关系看,双方无法形成合法的金融服务关系。没有合同关系,需要适用侵权法、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则判断。

“但不管从侵权责任或是广义的消费者保护层面,都比较难证明自媒体博主的推荐和投资者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投资者主张索赔恐怕比较艰难。”她进一步说道。

由此可见,跟着大V做基金投资,如果出现各类纠纷,投资者维权难度也是不小。

再来看自媒体博主。不少博主会在分享投资观点前,明确提示“仅代表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但这种提示是否真能免责?

刘佳表示,从就行政责任而言,若自媒体博主上传内容中存在违反《广告法》的相关内容,例如虚假宣传、夸大投资收益等,依然会受到没收广告费用、罚款等行政处罚,这种情形下免责声明并无效果。

最后再来看自媒体平台。对于B站、微博、小红书等平台而言,如果平台上无资质的内容博主推荐粉丝买基金或组合,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并不比博主小。

刘佳介绍,作为信息服务提供者,自媒体平台应当对平台用户发布的内容严格管理,若未能落实相关责任,将受到行政处罚。

“如果自媒体平台内容创作者有偿帮助基金公司或销售机构推荐基金,可能适用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即使没有出现购买链接或直白的宣传语,只要被认为具有推销特征,植入式广告也构成广告。”她特别提示,一旦内容制作者制作的广告具有虚假宣传、违规承诺保本或其他违法内容的,网络平台就有可能承担《广告法》规定的行政责任。

此外,已实施的《民法典》对自媒体平台审慎履行审核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自媒体平台上纷繁的基金资讯内容,刘佳认为,除了基民要理性投资以外,基金公司及销售机构也应对合作平台发布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在九民会议纪要出台之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将承担更高的适当性义务,这些机构也应牢牢把守住投资者做基金投资前的最后关卡。”

可从以下三个标准判断是否触及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

一是行为主体具有相应投顾资质;二是对他人提供顾问建议;三是行为主体从顾问建议行为中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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