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7部门联合发布新规 直播带货终于有“办法”了)
4月23日,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21年5月25日起正式施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分别对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进行了责任划分,提出了多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硬性要求。
网络直播井喷式发展
网络直播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发展诞生的新兴业态,是由网络主播提供的不经过录音或录像,依托互联网和手机或电脑等直播工具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同步进行实况播送的网络内容服务形态。
自2016年爆发以来,直播平台、观众数量都呈现井喷式发展,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呈井喷式发展。目前,网络直播已经成为网络文化内容供应、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代表,成为网络文化市场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全民直播”时代来临,网络直播市场达到历史新高,初步测算市场规模突破1500亿元。
从用户规模来看,2020年由于疫情的原因,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也出现了大幅增长。截止2020年12月末,中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6.17亿人,比2018年12月末增加了2.2亿人。
高速增长之下问题丛生
直播带货已成为众多电商升级的新突破口,关于“直播”的投诉举报也相应迅速增长,产品质量疏于把关、使用“极限词”等引导消费者冲动消费、售后退换货难以保障等问题层出不穷。
2020年,全国12315平台共受理“直播”投诉举报2.55万件(“直播带货”诉求占比近8成,同比增长357.74%),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35.53万元。
从投诉内容来看,直播带货的“槽点”主要集中在明星带货涉嫌刷单造假,售后服务满意度低、体验较差两个方面。
7部门联合发布新规整顿市场
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将网络直播营销“台前幕后”各类主体、“线上线下”各项要素纳入监管范围。
《办法》自今年5月25日起施行。这一《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根据《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划定了网络直播营销领域的八条红线,五个重点管理环节;囊括了网络直播的“人、货、场”,并进一步明确了台前幕后的“将“台前幕后”各类主体的权责边界。
《办法》通过列举的方式,将主播行为进行了细致规定,划定了主播的违规“红线”。这对于商家、消费者等其他相关主体的维权,也起到了引导作用。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此外,《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加强直播间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一)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名称、头像、简介;(二)直播间标题、封面;(三)直播间布景、道具、商品展示;(四)直播营销人员着装、形象;(五)其他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
据此,直播营销号的名称、头像、简介等被明确纳入了监管范围。平台的直播营销行为不得虚假宣传,并且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除了此次发布的新规,早在2020年,就有多部关于规范直播电商的政策文件陆续发布。比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2020〕175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20〕78号)》,《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广告协会《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此前发布的各项政策加上此次国家7大部门联合出手,直播带货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是规范行业发展的第一步,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制度护航,未来,网络直播营销将告别野蛮生长,走向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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