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1.23亿元的赔偿判决 飞乐音响要求驳回315名投资者全部诉求

来源:大众证券报 作者:李彦 2021-05-31 20:3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不服1.23亿元的赔偿判决 飞乐音响要求驳回315名投资者全部诉求)

315名原告投资者因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发生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故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被告飞乐音响赔偿315名投资者损失合计1.23亿元,人均获赔超过39万元。

目前此案出现新进展。5月25日晚,飞乐音响发布诉讼进展公告称,因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出上诉,请求上海市高院撤销此前上海金融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315名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飞乐音响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的交易决策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错误;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的核定主体、核定方法及核定结果存在错误。

截至记者发稿,飞乐音响尚未收到上海市高院的立案受理通知。

此次投资者诉飞乐音响索赔案可追溯到2019年11月,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飞乐音响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

投资者认为,飞乐音响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重大投资损失,故起诉要求飞乐音响赔偿损失。

2021年3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飞乐音响虚假陈述案件。最终上海金融法院认定,被告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15名原告投资者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庭审中法院就投资者损失核定还引入第三方专业辅助支持机制。上海金融法院最终采纳中证资本市场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认定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为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采用个股跌幅与同期指数平均跌幅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该方法将大盘指数、申万一级行业指数、申万三级行业指数作为组合参考指标体系,充分考虑了投资者每笔交易的权重,能够客观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间因市场风险因素对股价的具体影响程度。

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此次飞乐音响上诉不会影响未参与诉讼的投资者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凡是在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4月12日(含当天)期间买入飞乐音响(600651),并在2018年4月1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且亏损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011)报名,参与索赔征集。

刘鹏律师进一步表示,目前,飞乐音响案采用的是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来审理。这意味着,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后续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裁定适用生效判决并根据以往计算方法明确被告赔偿金额,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目前,飞乐音响业绩已扭亏为盈,并在2021年4月16日成功实现“摘帽”,公司后续发展及被众多投资者集体维权诉讼事宜仍值得持续关注。

记者 李彦

扫码报名索赔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