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滚动新闻 - 正文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智通财经网 2021-06-22 19:08:1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6月22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智通财经APP获悉,6月22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交所于2019年11月2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证发〔2019〕114号)同时废止。

该通知发布之日前尚未经本所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申请,适用新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第十一条指出,科创公司重组上市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除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行条件外,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第四十一条指出, 科创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申请重组上市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同意重组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同意重组上市的决定,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本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

第四十七条指出,审议会议过程中,发现科创公司存在法定条件或者信息披露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待进一步核实,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并购重组委员会可以对该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2个月。对科创公司的同一次申请,只能暂缓审议一次。

通知原文如下:

本文选编自 上海证券交易所,智通财经编辑:马火敏。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