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贯彻落实“零容忍” 要求之抛开独董问责 “关键少数”主体需增强敬畏之心)
今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康美药业及相关责任人赔偿5.2万名投资者24.59亿元,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功落地实施。日前,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在国际金融论坛第十八届全球年会上的演讲中,回应了社会对“康美案”的关切,强调“康美案”宣告了虚假陈述、欺诈发行违法成本过低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昭示了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是动真招的。
值得关注的是,相对于案件本身意义的讨论,涉案5名独董因被判承担合计最高约3.69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并伴随部分独董离职新闻,引发市场各方对独立董事制度及其责任的新思考。事实上,A股市场4500余家上市公司,超过1.4万名独立董事,每月均有不少更替,虽因“康美案”的影响,离职人数可能比以往有所增加,但从整体数据上看,今年独立董事离职的情况并未明显增多,更称不上出现所谓“离职潮”情况。
诚然,“康美案”引发了市场对独立董事履职和制度设计的深入反思,但其意义远非限于此。作为新证券法施行以来中国版集体诉讼司法实践成功落地的第一案,可谓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里程碑式事件。我们不妨见微知著,以“康美案”为契机,看看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究竟是怎么回事,以及由此带来的市场生态之变。
通俗地来讲,集体或集团诉讼可以理解为由少数代表人为了某个共同利益集体提起的诉讼。一般认为,集体诉讼最早开始于英国,在美国、德国等境外发达国家得以发展和蓬勃,其中以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最为发达,已成为股东们普遍使用的民事索赔手段。
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诞生,主要是为了解决众多因证券欺诈行为受侵害中小投资者的赔偿问题,是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安排。在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中,相对于实施违法欺诈行为的上市公司等被告,个人投资者由于经济实力、专业能力等因素,在诉讼维权中处于劣势地位。漫长的诉讼周期、高昂的诉讼成本往往使得他们在发起诉讼时望而却步。再加上,参与索赔的投资者人数较多,所处地域比较分散,如全部直接参与到诉讼过程中,将带来巨大的沟通协调成本。
对此,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有效解决了上述痛点。尤其是,美国市场在证券集团诉讼中引入胜诉酬金制度,即允许原告诉讼费由代理集团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先行垫付,在胜诉或者达成和解后,律师在赔偿款中按照一定比例抽取费用。因而,在专业律师事务所大力支持推动下,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往往一呼百应,最终涉及赔偿人数和金额数量巨大,了结一场证券集团诉讼的代价也非常昂贵,堪称上市公司违规的“大杀器”。
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协会经济咨询公司(NERA)今年发布的2020年美国证券集团诉讼最新趋势的报告显示,在2015年至2018年间,美国联邦法院受理的证券集团诉讼案件急剧增长,并在2018年达到433起案件的最高水平,后续基本保持稳定;2020年证券集团诉讼案件的平均和解金额为4400万美元,较上年增长50%,剔除最高值,全年和解金额中位数为1300万美元,为近10年来最高值。以深陷财务造假风波的瑞幸咖啡为例,公司今年9月声明对投资者的赔偿金额最高可达1.875亿美元。
总的看来,境外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对于解决中小投资者求偿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为我国发展革新证券违法民事赔偿纠纷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
近年,国内一些恶性证券欺诈案件接连被查处、曝光,如何帮助广大受损投资者获得及时、公平、充分的补偿,成了亟需解决的难题。2020年3月颁布的新证券法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有关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就是立足中国国情,充分借鉴境外市场成熟市场经验的一大制度创新,被誉为中国版的集体诉讼制度。
其中,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作为代表人参加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不同于普通代表人诉讼“明示加入”原则,特别代表人诉讼采用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机制,即直接利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整理出受损投资者范围作为原告范围,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确表示退出,便默认其加入诉讼。
与境外证券集团诉讼相比,我国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由具有公益属性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首席原告,一方面极大地节省了诉讼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提高了维权效率,另一方面也避免重蹈境外集团诉讼律师在逐利动机驱使下滥诉甚至与被告合谋侵犯投资者利益的风险,有利于引导证券集体诉讼行为向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陆续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等配套性规范文件,特别代表人诉讼进入落地实操阶段。
借着这股制度的“东风”,“康美案”在今年4月由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最终52037名投资者合计获赔约24.59亿元,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标志着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从纸面走向实践,真正在我国的现实土壤上落地生根。
正是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如同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所讲,弥补了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真正促使民事责任与行政、刑事责任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康美案”对市场生态带来的影响无疑是深远的。实际上,除独董面临高额赔偿外,实际控制人、参与财务造假的董监高、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合伙人均需承担24.59亿元的全部连带责任,未直接参与造假但在定期报告签字的8名董监高需承担最高约4.92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内的12名责任人员还被判处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上述主体,除了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外,绝大多数都属于职业经理人。
反思的远不应止于独立董事群体。对于职业经理人、履行监督职责的监事以及本应起到把关责任的中介机构们,如任凭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一味助纣为虐,尸位素餐,不仅将面临巨额金钱损失、重大名誉损失,更有可能身陷囹圄,失去最基本的人身自由。
随着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等重要法律法规渐次落地,有权机关对于欺诈发行、信息披露等违法造假行为的联合查处惩治力度进一步加大,刑事问责、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赔偿力度均得到大幅提升,“民行刑”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不断完善,资本市场“零容忍”“惩首恶”的精神和目标已形成鲜明导向,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已上升到全新高度。
面对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证券违法案件,监管用重典、出重拳,以“重罚”告诫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所有证券违法行为最终都将面临严厉的惩戒,为恶者都必须付出沉重的代价。
面对市场嬗变,包括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员在内的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必须吸取教训、规范经营、提升质量,给投资者一个真实、透明、合规的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关键少数”要各司其职、勤勉尽责,切实做到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齐心协力维护崇法守信的良性市场生态,激浊扬清,惩恶扬善,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规顽疾。
(作者:杨坪 编辑:包芳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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