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 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
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说明部分新增条款为从事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提供了政策空间,是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精准度、包容性的一项具体举措。
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与2020年版相比,2021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10%。
主要变化包括:一是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本次修订,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二是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资准入限制。社会调查领域,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三是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实行精准化管理。
四是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衔接,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2021年1-11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042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5.9%,超越2020年全年的9999.8亿元。
此前,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强调,今年中国还将继续压缩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扩大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并且将以实际的行动深化国内改革和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也为世界经济增长做出更多的贡献。
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新版的外资负面清单是中国扩大开放的既定方针,充分履行了我国对外的承诺。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对外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指出,汽车行业将分类型实行过渡期开放,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同时取消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白明指出,新版清单的进一步缩减将帮助我国更好地进行信息化建设,抓住“第四次工业革命”发展机遇。我国需要在5G等技术方面加强国际合作,此次负面清单的放开也是水到渠成。
在制造业方面,本次修订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但在自贸区外仍保留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白明认为,一方面体现我国在自贸试验区的开放力度更大,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有条件应对对外开放的各方面压力。同时,还体现了在自贸区内外,监管能力和企业配套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相比《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2021年新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同为27条,取消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方面的限制,禁止投资稀土等采矿业。
对此,白明分析,2021年新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与海南自贸港负面清单在大体上保持一致,可以倒逼海南自贸港进一步缩减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稀土等采矿业是从国家经济安全角度出发,也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白明说。
2021年9月16日,中国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即将生效。已核准成员之间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
白明分析,此次负面清单,给我国全面履行RCEP的承诺创造条件。我国企业也可以利用RCEP带来的各种机会,构建跨越RCEP各成员国的产业链、供应链。
白明认为,新版负面清单使中国朝着CPTPP的高水平开放又迈进了一步。RCEP与CPTPP的开放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别,在这种差别下,中国需要分步走,逐步缩小与高水平开放的差距,并最终实现跨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院长桑百川此前表示,随着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不断缩减,能开放的领域已基本覆盖,未来进一步扩大准入的空间较小。未来要将准入与准营相结合,将外商投资在经营管理以及在具体运作过程中遇到的“大门开,小门关”的状况消除,使得外商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程度进一步提升。
在白明看来,处理好准入与准营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应该加快“一业一证”“证照联办”以及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一系列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与投资环境的改革,从制度层面为外资提供更大便利。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说明部分新增条款为从事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提供了政策空间,是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精准度、包容性的一项具体举措。
同时,明确该类企业赴境外上市需要满足外资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股比符合规定两个条件,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要求。区分存量和增量,对于个别存量境外上市企业已突破外资持股比例的情况,不要求调减境外已发行股份或外资已持有A股份额。
(作者:赵子健 编辑:包芳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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