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新规!事关程序化交易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5-01-18 0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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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又有新规!事关程序化交易)

【导读】中国证监会发布《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中国基金报记者 任子青            1月17日,中国证监会起草了《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16日。

证监会表示,《管理规定》旨在加强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规范程序化交易行为,维护期货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明确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 加强系统接入管理            《管理规定》紧紧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强化对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的全过程监管。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和总体要求;二是明确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三是加强系统接入管理;四是加强主机托管与席位管理;五是明确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要求;六是明确监督管理安排;七是明确对相关主体的适用安排。            《管理规定》明确,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高频交易是指具备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程序化交易:一是短时间内报单、撤单的笔数、频率较高;二是日内报单、撤单的笔数较高;三是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特征。高频交易具体标准由期货交易所制定。            在报告管理方面,《管理规定》明确了各方责任、报告路径以及核查要求。程序化交易者应当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以下信息:一是账户基本信息,包括交易者名称、交易编码、委托的期货公司、产品管理人等;二是交易和软件信息,包括交易指令执行方式和交易软件名称、基本功能、开发主体等;三是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除前款规定应当报告的信息外,高频交易者还应当报告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最高报撤单频率、单日最高报撤单笔数、服务器所在地、技术系统测试报告、应急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程序化交易者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报告。            期货交易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程序化交易者报告的信息进行核查,重点核查高频交易者报告的交易策略类型、最高报撤单频率、单日最高报撤单笔数等信息,发现未按规定报告的,按照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在系统接入管理方面,《管理规定》明确了系统外接要求、系统功能要求、系统测试要求以及禁止性行为。程序化交易者使用的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具备有效的异常监测、阈值管理、错误防范、应急处置等功能。期货公司使用的交易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规定,具备有效的认证管理、验资验仓、权限控制、异常监测、阈值管理、错误处理、应急处置等功能。            对高频交易重点监管            在主机托管和席位管理方面,《管理规定》明确,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主机交易托管信息报告制度和交易席位管理制度。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对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技术故障等情况的程序化交易客户,期货公司不得向其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此外,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交易席位管理制度,公平分配交易席位。            《管理规定》强调,在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方面,要明确程序化交易者合规风控要求、期货公司合规风控要求、期货交易所风险防控要求、加强交易监测监控等。同时突出对高频交易的重点监管,期货交易所对高频交易实行重点管理,密切监测监控高频交易行为变化,及时评估市场影响。面对突发事件,程序化交易者、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应采取应急措施。            在监督管理方面,《管理规定》提到,期货交易所应依法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明确报告内容、方式、核查要求等。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管理措施。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对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检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开展调查,被检查、调查的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管理规定》指出,做市商以程序化交易方式从事做市业务的,由期货交易所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另行规定。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从事程序化交易的,适用本规定。

编辑:格林 校对:乔伊 制作:舰长 审核:许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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