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协最新公告!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备案管理规则,有重要修订

来源:证券时报网 2025-01-18 07:42: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中期协最新公告!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备案管理规则,有重要修订)

1月17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中期协)最新公告称,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进行了修订,审议通过后正式发布实施。

修订正逢其时

中期协表示,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协会于2021年发布《备案规则》,对行业经营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提出持续展业要求,并对展业资质进行动态管理。

近年来,行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个别公司沦为非法金融活动的通道,部分公司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但存在“屯牌”“保牌”的情况,不利于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此外,《期货和衍生品法》也明确规定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展业主体是期货公司。现行《备案规则》已不能适应行业发展形势,亟需予以调整。

迎来四方面重大变化

中期协称,针对以上问题,协会对《备案规则》进行了修订,适当提高持续展业的条件,引导期货公司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加强从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监管。

具体包括:一是提高了撤销业务资质的条件,从“连续24个月未成功备案新增产品且规模连续低于1亿元”调整为“连续6个月未成功备案新增产品且月末规模连续低于1亿元”;二是新增了撤销业务资质的情形,即无正常运作的资产管理计划等未实质展业的;三是删除了暂停新增业务的情形以及恢复业务的情形,改为直接撤销业务资质;四是删除了“存续资管计划全部终止后,正式撤销登记备案”的条款,满足撤销条件即撤销。

同时,为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要求,协会删除了关于资产管理子公司备案及管理的相关条款,并在附则中对现有子公司及其人员的要求进行了明确。

吸收采纳多项意见

据介绍,在本次征求意见过程中,协会共收到63家单位反馈的77条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和深入讨论,吸收采纳了其中15条意见。

吸收采纳的主要意见包括:一是完善存续产品处置方案要求。协会细化了被撤销资质公司存续产品处置方案的具体要求,包括处置方式、处置时限以及风险防范处置措施等。同时,明确了在处置期间不得新增产品、不得新增申购,并增加了处置期间重大事件报告和处置完成后的报告要求;二是设置3个月缓冲期。考虑到不满足新规条件的公司和部分派出机构对撤销业务资质反映较为强烈,协会将对规则发布之日已不满足持续展业条件的公司,给予3个月的缓冲期。缓冲期结束后,协会再撤销其资管资质;三是删除部分持续展业条件。删除了因资产管理业务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而撤销资质的情形,以避免在事项尚未定性前即撤销资质。经调查,因重大违法违规被处罚的,可依据其他条款内容撤销其资质;四是增加重大事件报告的要求。对于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管理措施,或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要求公司向协会报告;五是明确业务隔离要求。在展业原则中增加了资产管理业务应与其他业务保持独立并防范利益冲突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中,协会对提高备案门槛、放宽撤销资质条件、增加过渡期或恢复展业情形等反馈意见未予采纳。

校对:廖胜超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