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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八一钢铁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维权征集启动

来源:财闻 2025-12-22 1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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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八一钢铁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维权征集启动)

近日,八一钢铁(600581.SH)发布公告披露,2025年12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4 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八一钢铁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3,675,121,967.86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3,642,040,000.00元。

2023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2,809,680,000.00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2,770,870,000.00元。

2024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2,514,395,569.24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2,534,817,067.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八一钢铁应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八一钢铁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对于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事项,八一钢铁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新疆证监局认为,八一钢铁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八钢集团作为八一钢铁的控股股东,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八一钢铁董事长吴彬,任职期间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八一钢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吴彬作为八钢集团时任董事长,是对八钢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现任八一钢铁董事、总经理刘文壮,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八一钢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樊国康,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现任八一钢铁董事长柯善良,签署了八一钢铁《2024年年度报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新疆证监局拟决定:一、对八一钢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二、对八钢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三、对吴彬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八一钢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50万元,作为八钢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万元;四、对柯善良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五、对刘文壮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六、对樊国康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八一钢铁(600581.SH)?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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