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泰因未按期披露年报领“预罚单” 部分索赔时效将于10月1日到期

(原标题:*ST金泰因未按期披露年报领“预罚单” 部分索赔时效将于10月1日到期)

继2024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且2025年上半年业绩同比下滑后,*ST金泰(300225)近日又因未按时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公告显示,经查明,2025年4月23日,公司时任董事长罗甸、执行总裁吴纯超和财务总监隋静媛商议后决定,拒绝接受年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拟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预计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2024年年报的编制及披露工作。当晚,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直至7月1日,公司才完成2024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违法事项。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上海证监局对*ST金泰及相关责任人均予以警告,并分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合计罚款460万元。

*ST金泰此次因年报披露违规将受罚,并非其首次被监管部门处罚。2022年10月,时任董事兼总裁袁翔、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甸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收到上海证监局的警示函。2024年1月4日,公司又因2021年年报及2022年一季报存在虚假记载,被上海证监局处以行政处罚。

鉴于此,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表示,目前判断,该案索赔条件分为两类:(1)于2022年4月30日至2023年2月3日期间买入*ST金泰股票,并在2023年2月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于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10月1日期间买入*ST金泰股票,并在2022年10月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投资者均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报名预登记。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律师提示,此前第二个索赔时段已有投资者获得胜诉案例,且该时段的诉讼时效期限即将在2025年10月1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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