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索赔案时效期至今年底 一审胜诉判决或助力后续案件

(原标题:扬子新材索赔案时效期至今年底 一审胜诉判决或助力后续案件)

扬子新材(002652)投资者索赔案的诉讼时效将于2025年12月30日截止,逾期未主张权利的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提示,前期苏州中院已对该案部分案件作出一审胜诉判决,法院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主张,这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后续提起诉讼提供了重要参考。

该索赔案源于扬子新材2023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2018年至2020年期间,时任公司第二大股东、总经理胡卫林通过其控制的多家企业,以超额支付预付款等形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其中,2018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1.98亿元,2019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3.63亿元。前述事项均未在相应年度年报中披露。

此外,2020年,扬子新材通过将子公司产品销售给关联方,再直接或经第三方反销给公司的方式,形成交易闭环,当年虚增营业收入约1.37亿元,约占相应年度年报营业收入的11%。

基于以上事实,中国证监会对扬子新材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此后,受损投资者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上市公司赔偿其因投资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根据一审判决,刘鹏律师表示,于2018年1月5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买入扬子新材股票,且在2022年12月3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机会向公司索赔。符合条件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1)报名登记。该案件诉讼时效截止今年底,律师建议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尽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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