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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新投资(01217)委托香港律师向易生活(00223)发出律师函,要求限期纠正

(原标题:中国创新投资(01217)委托香港律师向易生活(00223)发出律师函,要求限期纠正)

智通财经APP讯,中国创新投资(01217)发布公告,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易生活控股有限公司(易生活,00223)的主要股东,就易生活近期若干涉及公司治理的事宜,予以强烈关注。

本公司已于2026年1月26日委托香港律师向易生活发出律师函(律师函),要求限期纠正。

一、董事职务合法性存疑

赵振中先生、覃佳丽女士及郭伟先生虽于2025年3月11日被罢免但次日重新获委任为执行董事。

律师函指出:根据易生活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86(3)条,该等董事的任期,仅直至其获委任后之首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

根据公司章程第 56 条及相关香港判例(如 Re J & D Industrial (HK) Ltd [2006] 2HKLRD 396),若公司未于财政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即2025年9月30日前)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相关董事的任期亦应于该日自动终止。

据此,赵振中先生、覃佳丽女士及郭伟先生的董事职务应已于2025年9月30日起自动终止。自该日起,该等人士已不具备代表易生活行事的合法授权。彼等以声称的易生活董事身份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签发股东大会通告)均属无效。

二、股东大会程序合规性存疑

除了以上董事身份无效问题,律师函还指出:易生活日期为2026年1月9日及2026年1月15日的股东周年大会(AGM)通告及股东特别大会(EGM)通告,程序上涉嫌违法违规(如下),应视为无效。

(一)通知期不合法

根据公司章程第 59(1)条,股东周年大会须透过发出不少于21个足日(通知期)的通告予以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须透过发出不少于14个足日(通知期)的通告予以召开。基于香港判例(如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1992]1 HKLR 135)以及实操对「通知期」的界定,发出当日、视为送达当日、开会当日,均不计入在内。因此,上述易生活的AGM 及 EGM 通告,均未能满足法定要求,且未获股东同意豁免。

(二)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时限不合规

据 EGM 通告,易生活自2026年1月27日(含在内)起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66(1)条,此类暂停应至少提前 10 个营业日通知,而易生活未能遵守此要求。

因此,本公司已要求其立即延期或取消原定于2026年1月30日举行的两个股东大会。

本公司保留一切法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必要时向法院申请适当救济,以维护本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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