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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委员建议:应让责任人回购股票

(原标题:财务造假?委员建议:应让责任人回购股票)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呈现高度隐蔽化、专业化趋势,监管难度较大。随着商业模式的创新和金融工具的复杂化,财务造假已演变为涉及虚构交易闭环、操纵现金流与资产、利用准则模糊地带等复杂手法。”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泰证券总经理冯艺东表示。



全国政协委员、中泰证券总经理冯艺东

冯艺东指出,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财务造假已经成为阻碍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问题。当前,财务造假案例损失承担责权利不匹配,中介机构赔付机制尚不完善。在财务造假案件中,作为第一责任人和最大受益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由于股价下跌、资产估值下降等原因,实际只能承担小部分赔偿责任,大多由证券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权责利不匹配。

冯艺东称,会计师行业尚未设立类似证券行业的全国性投资者保护基金,在发生财务造假案件后,仅能通过自有资金、职业责任保险、个案先行赔付等途径赔付,缺乏稳定、统一、专项的赔付资金池,赔付效率偏低、保障力度有限。

为此,冯艺东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加大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责任人财务造假处罚力度。对发生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应追溯至相关责任人,参考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处罚标准,加大对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重大利益相关者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处以惩罚性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公布之前该上市公司股票2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在一定期限内(如12个月)回购二级市场投资者股票。在回购行为实施完成之前,相关部门应对相关人员实施“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管理措施。

二是夯实中介机构责任,健全投资者赔付补偿机制。在责权利对等的原则下,夯实中介机构责任。对于证券公司,建议压实保荐过程中财务造假的连带赔偿责任,优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提与使用规则,强化先行赔付义务。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建议参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模式,会计师事务所收取审计费用后先缴纳一定比例的基金费用,为后期可能产生的财务造假赔付应急使用。若上市公司或发行人被立案,建议会计师可由投保基金以招标方式确定,提高会计师履职的公允性。

三是区分责任主体,审慎处置涉案上市公司,防止中小投资者利益无辜受损。财务造假的责任主体为经营决策责任人,建议加大对相关涉案人员处罚力度。上市公司系市场经营载体,建议不以强制退市作为处罚手段,对于仍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涉案上市公司,鼓励其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盘活证券、提升估值,防止中小投资者损失扩大。对于具备经营基础,拟通过回购等方式化解风险的企业,建议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设立股东回购基金或提供低息贷款,解决私有化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适当减免上市公司私有化资本利得税,对私有化过程中的部分费用进行税收抵扣,降低私有化成本。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曹諵

校对:知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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