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系统人大代表建言

(原标题:央行系统人大代表建言)

【导读】聚焦金融法治建设,央行系统人大代表发声 中国基金报记者 若晖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金融领域法治建设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据中国基金报记者了解,此次来自央行系统的人大代表带来了多份建言,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 上述来自央行系统的人大代表指出,金融法治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基石,构建完备、科学、运行有效的金融法律体系,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推动金融强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加快推进《金融稳定法》出台 构建多层次金融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付喜国在关于加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的建议中指出,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稳步推进,逐步形成了多层次的金融法律体系。202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被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2024年6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金融稳定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加快推动《金融稳定法》立法进程,实现《金融稳定法》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破产法》等多法联动、有效衔接,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稳定制度体系,能够为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针对当前立法实践中还存在概念界定不统一、法条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付喜国提出四项建议: 一是构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全链条制度安排,强化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同时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对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的差异化监管要求。 二是明确责任分工,按照权责对等、激励约束相容原则,明确中央金融委为统筹决策机构,金融监管总局负责银行业单体机构风险处置,压实被处置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承担属地责任,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并依法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形成权责闭环。 三是避免与《企业破产法》等其他法律冲突,建议加强风险处置与司法程序的衔接。联动修订《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增设“托管”条款,明确托管的触发条件、实施主体、期限与权限。 四是明确资金使用顺序。严格限制公共资金使用,从源头防范道德风险。在《商业银行法》中增设“风险处置损失分担”条款,在《企业破产法》中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救助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最后贷款人的适用条件、退出路径,保障中央银行资金安全。 加快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 为金融工作锚定正确政治方向

付喜国还带来了加快修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建议。 他表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于2003年修订实施,距今已超过二十二年。其间,我国金融领域经历了监管体制改革、数字化转型、实体经济需求升级等多重变革,现行法律在法定职责界定、监管工具授权、新兴业态规制等方面的滞后性日益凸显。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党的二十大也强调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现代金融监管。 加快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既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政治任务,也是破解金融监管难题、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建设现代金融体系的迫切需要,对打造金融强国、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付喜国提出五项修订建议:一是增设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条款。在总则中增设“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条款,将其作为央行履职的根本原则,确保金融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推进。 二是确立“双支柱”调控框架法定地位。将“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写入法律核心条款,细化宏观审慎管理工具的适用规则,明确逆周期资本缓冲、风险准备金、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附加监管等工具的触发条件、调整程序和实施标准。 三是明确“五篇大文章”宏观信贷管理职责。在法律中明确央行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领域的宏观信贷管理职责,赋予对重点领域资金流向的统计监测权限,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四是完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体系。明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核心范畴,细化准入管理规则,健全运营监管与风险处置机制。 五是健全数字人民币法律规制。明确数字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规范发行流程,明确央行作为发行主体的核心职责,将伪造、篡改数字人民币等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围。

编辑:杜妍

校对:乔伊

制作:鹿米

审核:许闻

注:本文封面图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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