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治”与“烹”的调和之道)
赵强/文
《治大国何以若烹小鲜:政法片论》这本小书是作者张伟从攻读博士以来,以及后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陆续发表的一些有关政法主题文章的合集。在其攻读博士期间,一方面精研伯克的法政思想和英国的宪政转型,另一方面对中国现当代的法治变迁也有很深入的研究,集中体现于他与人合著的《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一书中。
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1729—1797)作为现代保守主义思想的奠基人,致力于反对激进的政治变革,使人们认识到人的理性能力终究是有限的,人们始终生活在自身所处的历史、社会和习俗之中,人们推动改革必须审慎地思考各方面的利益和影响因素。伯克之所以能形成这种保守主义的思想,和他亲身经历各种重大的政治事件,参与政治活动密切相关。张伟作为伯克法政思想的研究者,其职业选择和写作思考也深受伯克的影响,从一名法学研究者到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他将自己对学术理论的思考和法治理想的追寻带进了工作之中,也将对社会和法律案件的观察融进了自己的思考之中,使其对法治理想的思考更具有了实践品格,而不仅仅停留在思想和理论的层面。
《治大国何以若烹小鲜:政法片论》
张伟 | 著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26年1月
对中国现当代的法治转型问题的思考,是作者在这本书中写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也可以说是他更为关切的问题。在《“改革开放”的宪法意义》一文中,作者指出:“改革开放,不仅仅是经济体制改革,更是政治体制意义上的改革,改革开放既是经济,更是政治。从本质性的意义上说,与其说是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发展,实质上却是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性改革带来了发展,且使这一发展得以持续。”作者敏锐地观察到了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政治体制性改革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在《法治政府的“隐蔽主题”》一文中,对于法治政府与限权政府之间的关系,作者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人们的通常理解中,法治政府就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权力被法律所规范,不得滥用。这就导致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建设法治政府就是政府权力变小了、变弱了。作者指出,这种看法是有失偏颇的,法治政府虽然权力为法律所规范,但这样的政府不仅不是软弱无力的,事实上要比那些权力不受限制的政府在社会治理上成功,政府因其权力有限,才能真正“有权”,才能“大有可为”,从而才能真正地有所作为。政府有权而不“任性”的实质,正是法治政府的要义和精髓。
我国于2016年启动了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到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这两年多是监察体制改革从试点到全面展开,最后落地成型的时间,其中出现了一系列的理论问题需要厘清,各个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需要重新定位和调整,需要为改革确定方向,提供方案。在改革过程中,作者基于其在检察机关工作的经验,对改革后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权力关系的调整和定位陆续发表了3篇文章,分别是《以法治原则和精神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和《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机遇与挑战》。
监察体制改革中一个重要的改革部分,就是将原本属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整合至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有意见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最具刚性和监督属性的权力,是我国宪法把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主要依据和重要支撑。权力调整之后,监察委员会就在事实上取代检察机关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机关。作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随着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剥离”,基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检察机关将能够更加中立地处于司法审查者的地位,从而至少在理论上更为符合程序正义,并更有司法公信力。
作者进一步指出,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与其说是其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移,毋宁说是一直以来的“侦查中心主义”幽灵。虽然侦查中心主义是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对象,但监察体制改革有可能进一步强化侦查中心主义的体制性弊病,从而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为了应对这一挑战,作者认为,一方面应坚持监察改革的法治化、规范化;另一方面应继续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作者对法治政府的关注不仅体现在对宏观宪法问题的思考,也对一些具体案件和部分法律条文的适用写作和发声,这对推动中国法治政府和法治观念的进步具有更为基础性的意义。
如在《农民无证收购玉米获罪显属冤假错案应予纠正》《非法经营罪不可“任性”扩张适用》和《适用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应遵循两个规则》三篇文章中,作者通过对“内蒙古农民王力军因无证无照大量非法收购玉米触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案件的关注,仔细分析了非法经营罪条款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该遵循的原则。作者认为,在这一案件中,作为行政法规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这一条款对犯罪是否成立并无实质意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是否成立并不以该条款为前提,只能以现行刑法及其解释为依据。罪刑法定之“法”,只能是刑法,有必要科处刑罚的行为,只能是刑法所明文规定的行为,未经刑法明文规定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得作为犯罪处理。作者指出,对于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适用,应严格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出发,其间的空白与其说是留给司法机关审慎裁量,毋宁说是应由立法机关来进行补充规范。
回到这本书的开篇文章《“治大国”何以“若烹小鲜”》,作者在文中得出的结论是:“治大国”的“治”与“烹小鲜”的“烹”的共同点都是调和(或共和、混合)之道。因此,治国之道首要的就是要追求共和,“治国理政,人心各异,只有靠良法美制,才能成就正义之治,即各得其所,舍‘共和’则实无他途”。作者这一观察无疑道出了治国理政之道的精髓,这个理论同样适用于学术思考和理论研究,尤其是法学这种具有强烈实践取向的学科,其研究不能只停留在书斋里和纸面上,要深入具体的工作和实践中才能发现真问题,其得出的结论才能更具解释力,同时也能更好地与社会和公众互动。
正如作者在后记中写道的:这束法治的希冀之光,固然微弱,也许还很卑微,但我相信,现代中国的治理和进步,必循之以为正道,亦舍之而无他途!我也由衷地希望,这本小册子的出版能够为未来的法治中国之路增添一丝光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