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林碳环境与中科环境“双碳”合作陷诉讼:900万合同遭遇“罗生门”)
从追逐“双碳”风口的雄心勃勃,到深陷合作诉讼的焦头烂额——浙江林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林碳环境”)实际控制人张飞,正为一起“双碳”相关合作项目的法律诉讼焦头烂额。
2023年12月,林碳环境与合肥中科环境监测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有限公司(下称“中科环境”)签订了一份价值900万元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1”),合同标的为浙江省绍兴市温室气监测系统(生态公园低碳体系检测站)。
日后,这一桩设备买卖却因交付争议和真假公章疑云,演变为一宗各执一词的诉讼。
张飞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林碳环境依约支付270万元首付款后,中科环境却至今未交付设备,于是,该公司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合同、返还货款。
根据张飞所提供的一审判决书内容,中科环境辩称,林碳环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等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中科环境未交付合同标的系因林碳环境选址变更要求暂停执行原因导致,中科环境无违约责任。
2025年12月8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但驳回林碳环境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林碳环境联系人发出的暂停函构成有效证据,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70万元货款与270万元违约金对抵。
2026年2月26日,经济观察报记者就此事联系中科环境方面,相关人士回应称,该案已进入诉讼程序,具体结果有待法院裁决。
合作由来
中科环境官网介绍,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由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与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方共建。据其介绍,该公司是“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监测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产业化基地,主要围绕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治理和环保大数据应用等方面,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张飞回忆其与中科环境的合作缘分,要追溯至2022年。
2022年7月,张飞将位于浙江绍兴近200平方米的两层楼租给自然人杨超。杨超称可以介绍“双碳”项目相关的租客。
张飞称,此间,杨超向其描绘了这个“双碳”项目的蓝图,收益可观。张飞与杨超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专门做这个“双碳”项目。
2023年9月27日,林碳环境成立,经营业务包括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等。张飞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超为股东之一。
林碳环境成立后,杨超将该项目的合作方中科环境的业务负责人王凯引荐给张飞。王凯多次到绍兴介绍了该项目的前景。在王凯的介绍下,张飞赴合肥考察。
张飞称,考察完毕后,其与中科环境的对接人王凯达成口头协议,该合作项目投资总价款为970万元,每年保底收益为500万元。
张飞介绍,2023年12月8日,他决定由杨超协助与王凯签订了上述设备采购“合同1”,总价款为900万元,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30%(即270万元),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65%,剩余金额的5%在设备质保和运维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然而,张飞细看合同条款后发现,“合同1”仅为设备清单,却无收益兜底。他拒付首付款,要求重写合同。
张飞称,后经协商,杨超与王凯沟通后,重新签署一份合同(下称“合同2”),“合同2”中约定: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30%(即270万元),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在符合付款条件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即总金额的70%(即585万元)。符合付款条件是指:乙方(中科环境)承诺给予甲方(林碳环境)的项目虽未全部签约,但已经签约的项目经结算净利润超过500万元。该合同有王凯的签名及中科环境的公章。
2024年1月31日,张飞见到“合同2”中明确了净利润保底条款后,才支付了270万元首付款。
合同遭遇“罗生门”
2024年10月31日,首付款已付,设备却迟迟未到。张飞开始着急了。
多次沟通无果后,2024年12月,林碳环境向中科环境发起诉讼,索要首期设备款。张飞称:“截至起诉之日,中科环境尚未兑现上述承诺,且未退还林碳环境已付货款,遂成诉争。”2025年4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进入诉讼环节,张飞发现事情远比他想象的复杂。
庭审中,林碳环境提交了一份《补充协议》。张飞称,该《补充协议》由中科环境对接人王凯于2024年所提供。该《补充协议》内容中明确,中科环境承诺在2024年10月31日前帮助林碳环境达到人民币500万元的利润。否则林碳环境有权解除原协议,要求中科环境退还已付货款270万元,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原告损失130万元。
然而,在法庭上,上述“合同2”以及《补充协议》中的公章的真实性遭到了中科环境的质疑。
中科环境称,林碳环境加盖伪造中科环境公章的《采购合同》(“合同2”)和《补充协议》彩打复印件,对中科环境无法律约束力。从合同内容上来看,王凯从未向林碳环境提供过该2份盖章协议,中科环境更未在该2份协议上加盖过公章。
中科环境在一审判决书中称,王凯作为本项目联系人,仅授权王凯就“合同1”项下的项目与原告(林碳环境)进行沟通对接,并未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原告林碳环境未举证证明王凯签字时出具了相关授权材料,中科环境对此亦不予认可。
在一审判决书中,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两份合同对被告(中科环境)均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林碳环境)要求解除上述“合同2”并要求中科环境赔偿其违约金130万元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此外,中科环境提交了一份《关于合同项目暂停的函件》,该函件为林碳环境向中科环境所发,落款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函件指出,“现项目站点原定建设位置因当地规划调整需重新选址,所涉及沟通流程较多,周期暂不可预估,且根据贵司通报的项目实施进度,相关设备组装调试基本完成,待方舱建成即可开展联调工作。鉴于此,我司经慎重考虑,决定暂时停止合同执行,由此造成贵司未如期交付的责任不予追究”。
中科环境据此主张,未交付设备系因林碳环境要求暂停执行导致,自身无违约责任。
2026年2月26日,经济观察报向杨超求证,其确认该函由其提供给王凯,但称《关于合同项目暂停的函件》中的公章未获公司授权。
一审判决书中,林碳环境称,杨超发送的上述《关于合同项目暂停的函》是中科环境方人员起草,杨超根据王凯的授意制作,该公司对此不知情,也未有过暂停项目的意思表示。
张飞对经济观察报记者称,对杨超发给王凯的《关于合同项目暂停的函》并不知情。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杨超作为合同约定的项目联系人,其行为效力归属于林碳环境。
此外,中科环境提交的《公证书》显示,除站房和梯度采样系统外,其余设备已于2024年1月至2月期间完成备货,具备随时供货条件。
一审败诉,再上诉
2025年12月8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驳回林碳环境其他诉讼请求。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无论从印章的外观、签名还是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林碳环境提交的“合同2”和补充协议均存在诸多明显不合常理之处,林碳环境作为商事主体,在签约前未能对合同内容及签章情况进行基本核查,其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现中科环境对上述合同均不予认可,故认定上述两份合同对被告中科环境均不发生法律效力,林碳环境要求解除上述合同2并要求被告赔偿其违约金130万元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此外,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中科环境主张的违约金270万元予以采纳,该违约金与林碳环境应当返还的货款270万元抵销后,对林碳环境的相关货款及利息的诉请不再支持,中科环境如认为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违约损失,可另行诉讼主张 。
一审败诉后,林碳环境于2025年12月25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6年3月10日,张飞告诉经济观察报,二审法院仍在程序中。他向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设备都没交付,凭什么是我违约?”
林碳环境的代理律师向经济观察报记者提供的《民事上诉状》中指出:“原审判决已认可上诉人联系人杨超具有发出项目暂停通知的权利,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被上诉人联系人王凯作为双方合作的发起者、两份采购合同明确约定的联系人,理应具有向上诉人提交《延期付款证明函》的同等授权。”
杨超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其一直想把事情往前推进,但很多事情超出了预期。对于伪造公章等关键问题,他未作正面回应。
2026年2月26日,记者联系中科环境方面,相关人士表示,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具体结果有待法院裁决。
截至发稿,该案二审仍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