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1%!金融监管总局,大动作!事关农村中小银行

(原标题:15%→51%!金融监管总局,大动作!事关农村中小银行)

4月10日,金融监管总局就《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将持续至2026年5月10日。

与现行规定相比,《办法》主要是将农村商业联合银行准入政策、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最新监管规定和要求纳入行政许可办法予以明确。同时,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内部审查流程、审批事权划分及有关事项的报告路径等进行调整优化。

其中较为显著的修订在于,对于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起方的资金实力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具体来看,《办法》将村镇银行主发起人的最低持股比例由现行的15%大幅提升至51%。现行规定明确,“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而《办法》则进一步修订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51%”。

在注册资本门槛方面,多项标准也有显著提高。例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最低注册资本从300万元人民币大幅提高至5000万元;村镇银行则取消了在县(区)和乡(镇)设立的区别,将注资资本最低限额从300万元/100万元统一提至3000万元。

同时,部分行政许可的审批权限明显上收。例如,农村中小银行在境内外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审批权,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均上收至金融监管总局层面。

无论现行规定还是《办法》,均明确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在境内外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在向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向银行机构的监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只不过,在现行规定中,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在境内外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而《办法》则要求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金融监管总局审查并决定。

在对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审批中,现行规定由“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办法》则明确为“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金融监管总局审查并决定”。

此外,对于高管等“关键人”。《办法》将“负面清单”进一步扩围,明确将因危害国家安全、实施恐怖活动等特定犯罪被判处刑罚、以及被确定为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排除在外。新增了“首席合规官”“首席信息官”等职位,并对其学历、从业年限提出具体要求。例如,首席合规官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且需满足金融工作8年以上并从事法律合规工作3年以上等条件。

责编:王璐璐

排版:刘珺宇

校对:盘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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