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祝杨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祝杨勇:
我局在对义乌市东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信息,与关联机构办公场地和人员混同;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违反投资资产比例限制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