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东康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53号)
广东康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你公司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未通过获取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材料等方式了解部分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第202号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你公司未按广东康利-康利系列2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康利2号)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期限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是你公司未及时更新办公场地信息,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加强内部合规培训,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