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从业期间无证开展期货行情分析,广东证监局对翟陈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翟陈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翟陈明:
经查,你在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从业期间,未取得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资格,在互联网营销过程中开展期货行情分析,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二条第二款、《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等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