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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知情人联络后买入股票获利,湖南证监局对阳冬英罚没合计634万元

(原标题:因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知情人联络后买入股票获利,湖南证监局对阳冬英罚没合计634万元)

当事人:阳冬英,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冬英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阳冬英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5年3月19日,相关公司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未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时间不晚于2025年2月17日,公开于2025年3月19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阳冬英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2人于2025年2月21日联络接触。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阳冬英控制使用4个他人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复牌后全部卖出,获利1,585,458.79元。

阳冬英的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与联络接触时间基本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阳冬英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阳冬英违法所得1,585,458.79元,并处以4,756,376.37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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