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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都证券债券承销项目中未审慎核查客户变化及销售收入、工程项目真实性,北京证监局对项目组成员彭家华出具警示函

(原标题:因国都证券债券承销项目中未审慎核查客户变化及销售收入、工程项目真实性,北京证监局对项目组成员彭家华出具警示函)

彭家华:

经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债券承销个别项目中,存在未审慎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变化情况及相关销售收入真实性、应收账款和存货涉及的相关工程项目真实性等问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你作为项目组成员,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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