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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隐瞒基础资产已签署抵押合同并作虚假承诺,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益田集团及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出具警示函

(原标题:因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隐瞒基础资产已签署抵押合同并作虚假承诺,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益田集团及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出具警示函)

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黎志强:

2017年2月9日,你公司以深圳益田假日广场设立发行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以下简称益田CMBS)。益田CMBS到期后,你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设立发行信达-深圳益田假日广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经查,你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在益田CMBS存续和专项计划发行时存在隐瞒对相关基础资产已签署资产抵押合同的情况,并作出虚假承诺,也未及时告知计划管理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相关资产抵押合同由深圳市益田假日广场有限公司和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任你公司总裁、现任你公司副董事长黎志强与第三方签署,相关资产抵押事项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尚未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黎志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黎志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认真学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树立守法合规、规范运作的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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