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8701实控人,一审被判刑

(原标题:688701实控人,一审被判刑)

【导读】卓锦股份实控人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中国基金报记者 闻言
5月25日晚间,卓锦股份发布公告称,5月22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涉及公司实控人卓未龙、原董事兼副总经理陈奉连。

《刑事判决书》显示,对于卓未龙所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对于陈奉连所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上述二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罚款可折抵罚金。

截至5月25日,卓锦股份股价报10.10元/股,跌幅达4.08%,总市值为13.56亿元。

涉及卓锦股份2021年年报虚假记载

公告显示,卓未龙等人所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与卓锦股份在2023年5月被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的事项相同。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下半年,卓锦股份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2796.52万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2705.67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47%、57.84%。

卓锦股份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以及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浙江证监局认为,卓锦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行为。

《行政处罚告知书》提及,卓锦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卓未龙组织实施上述案涉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卓锦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卓未龙等4名涉案人员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

董事长、总经理等重要职务变更

卓锦股份公告称,卓未龙、陈奉连已辞去在公司的相关职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前述二人的一审判决,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运作。

具体来看,卓未龙申请辞去卓锦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下设相关专门委员会职务,并申请辞去卓锦股份法定代表人。

陈奉连申请辞去卓锦股份董事兼副总经理职务,以及卓锦股份董事会下设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卓锦股份公告称,卓未龙辞去上述职务后,将不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陈奉连辞去上述职务后,将在公司继续担任工程中心总监职务。

公告显示,卓未龙、陈奉连均因个人原因辞去上述相关职务,辞职时间均在2026年5月22日,但上述相关职务的原定截止时间均是2027年1月2日。

2026年5月25日,卓锦股份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多项议案,涉及卓未龙、陈奉连辞去卓锦股份相关职务后的安排。

一是卓锦股份董事会同意提名刘明浩、沈继宏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卓锦股份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是卓锦股份董事会选举薛磊担任董事长、代表执行事务的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聘任薛磊担任总经理,任期均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是卓锦股份拟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包括从原来的“设副总经理3名”变为“设副总经理2名”。

编辑:格林

校对:纪元

制作:鹿米

审核: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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