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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在法定期限披露 2025 年年度报告,山西证监局对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原标题:因未在法定期限披露 2025 年年度报告,山西证监局对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王自卫、王越、孙林敏、穆燕平:

经查,截至2026年4月30日,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十二条的规定。

王自卫作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王越作为总经理、孙林敏作为财务负责人、穆燕平作为董事会秘书,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坚决维护挂牌公司利益,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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