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黄金进出口!央行、海关总署联合发文

(原标题:事关黄金进出口!央行、海关总署联合发文)

【导读】央行、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基金报记者 张舟

黄金进出口迎来政策优化新规!

央行、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对外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20〕第3号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意见反馈周期为一个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6日。

核心内容如下:

1.以个人携带、寄递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进出境的免予办理黄金进出口准许证。

2.延长《黄金进出口准许证》“一批一证”有效期至3个月、优化《准许证》“非一批一证”使用方式。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再优化

延长《准许证》“一批一证”有效期

市场人士分析,本次管理办法修订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简政放权,明确管理范围,删除“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条款。同时,增加“以个人携带、寄递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进出境的”有关规定。

二是便民利企方面,明确延长《准许证》“一批一证”有效期至3个月、优化《准许证》“非一批一证”使用方式。

三是加强事前监管,在资格审查、提交材料时增加“近2年内无违反海关、外汇管理、税务、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环保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每年首次申请时或前款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等要求。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自2015年施行以来,在稳定国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秩序、促进贸易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办法的部分条款不适应当前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需要,因此进行修订。

编辑:赵新亮

校对:纪元

制作:舰长

审核:陈思扬

注:本文封面图由AI生成

版权声明

《中国基金报》对本平台所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授权转载合作联系人:于先生(电话:0755-82468670)


APP下载
广告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