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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拟完善锁价定增制度 增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储架发行制度

7月3日,深交所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拟完善锁价定增制度并新增储架发行制度。

(原标题:深交所拟完善锁价定增制度 增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储架发行制度)

观点网讯:7月3日,深交所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修改简易程序授权机制。为了提高简易程序再融资灵活性,增加简易程序临时股东会授权机制,将简易程序再融资由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修改为上市公司股东会授权。


二是完善锁价定增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发行对象认购行为、明确市场预期,规定对于董事会提前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要求该部分发行对象提前明确拟认购的资金上限和下限、认购数量及发行价格确定原则。


三是增加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储架发行制度。为便利上市公司抓住市场时机实施融资,同时平滑发行规模,降低大额融资对市场的冲击,《再融资办法》规定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可以申请“一次注册、分次发行”,但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除外。为落实储架发行制度相关安排,《再融资承销细则》进行配套修改,新增“一次注册、分次发行”的适用规定,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一年内实施首次发行;当次发行失败的,该次发行额度不得再发行。若有尚未启动发行的额度,可以实施后续发行。


四是其他文字表述。统一上下文表述,将“定价原则”修改为“发行价格确定原则”。


信息显示,储架发行制度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一年内实施首次发行;当次发行失败的,该次发行额度不得再发行,若有尚未启动发行的额度,可以实施后续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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