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浙江三元龙兴公开转让文件信息披露存在不实,王六杞、金涛、潘志超未尽勤勉义务,浙江证监局向三人出具警示函)
王六杞、金涛、潘志超: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三元龙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龙兴或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2025年1-4月实现营业收入10,508.72万元,其中对SMA公司的558.96万元销售收入不满足收入确认依据,影响公司2025年1-4月营业收入比例为5.62%,并导致:一是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有关财务信息和前五大客户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在《关于浙江三元龙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关于SMA公司截至2025年4月30日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有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王六杞作为公司董事长、金涛作为时任副总经理知悉前述情况,财务总监潘志超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六杞、金涛、潘志超分别采取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