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财库局澄清:自营交易业务不符合税务修订条例草案中免税条件

(原标题:香港财库局澄清:自营交易业务不符合税务修订条例草案中免税条件)

【导读】财库局澄清自营交易公司不符合附带权益税务优惠条件,优化条例下半年恢复二读

中国基金报记者 叶诗婕

8月12日,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就有关《2026年税务(修订)(关于基金、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及附带权益的优惠税制)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内与附带权益优惠税制相关部分的查询作出详细书面回应。

此前,市场盛传香港特区政府正考虑进一步扩大权益税务优惠措施的适用范围,把诸如Jane Street和城堡证券等自营交易公司纳入税务优惠改革之中,自营交易公司员工的绩效相关薪酬可无需缴税。

自营交易业务不属基金定义

不具免税资格

财库局强调,香港特区政府于今年6月向立法会提交的《条例草案》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扩大附带权益优惠税制的适用范围,而该优惠仅适用于符合《税务条例》定义的“基金”。该定义要求参与者对所涉财产的管理并无日常控制,而为一般商业或工业目的开展经营的业务实体并不符合“基金”的定义。

因此,以自有资金进行买卖、为自身账户赚取收益的“自营交易业务(proprietary trading business)”,并不符合“基金”定义,其分发的酬金亦不具备《条例草案》的免税资格。

雇员报酬需符合投资管理服务等条件

财库局指出,具资格附带权益是指基金经理公司或其合资格雇员通过为基金在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所赚取、与基金投资表现挂钩的回报。具资格附带权益须根据与基金运作或投资管理服务有关的协议厘定,基金经理或其合资格雇员据此有权按照基金投资表现获得分发且不属酌情派发的回报。

为基金提供的“投资管理服务”包括:一、为基金筹措资金;二、就将为基金作出的潜在投资,进行研究及提供意见;三、为基金取得、管理或处置财产或投资;四、代表基金协助已投资的实体筹集资金。

因此,基金经理公司个别雇员的报酬是否可视为具资格附带权益,须视其实质工作内容是否属于“投资管理服务”,并同时满足上述其他条件。

草案已完成逐项审议工作

最快本年度生效

财库局透露,《条例草案》现正由立法会法案委员会审议,已完成条文的逐项审议工作。财库局表示,目标是在今年下半年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如获立法会通过,有关措施可于2025/26课税年度起生效。在落实优化措施时,税务局会在有需要时发出行政指引,进一步阐释实施安排和推行细节等事宜。有关行政指引会与上述法律框架相符。

财库局强调,没有计划进一步扩大优惠措施的适用范围。

财库局表示,香港特区政府一直与业界保持密切联系,解释政策理念和优惠税制的适用范围,并积极与业界商讨新制度的实施细节。在此过程中,已有包括本地及外地多家基金经理公司表示考虑到《条例草案》中建议的税务优惠而计划落户香港或扩充其在港业务。

财库局预期,优化措施将吸引更多环球资金在港管理和更多基金在香港成立和营运,从而刺激相关专业服务行业的商业活动,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领先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竞争力。

编辑:杜妍

校对:王玥

制作:小茉

审核:陈思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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