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积金从服务“房”转向服务“人”)
田国宝/文
9月20日起将施行的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范围。除购房、偿还房贷、支付房租外,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房物业费也可以提取公积金;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将实现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
这些变化看似分散,背后的方向却很清晰。公积金制度正在从更多围绕“房”设计,转向更多围绕“人”的居住需求设计。
旧条例第一条提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标包括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新条例则增加了“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的内容。旧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新条例删去这一具体限定,改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
这意味着,公积金开始从主要解决如何取得一套住房,转向回应一个人更完整的居住需求。这种转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公积金从解决“买房”转向解决“居住”。
此次新政之前,租房也可以提取公积金,但旧条例对租房提取设置了“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等条件,住房消费类用途总体仍限定在购房、还贷、建造、翻建和大修。新条例直接将支付房租列入提取情形,还增加了装修、物业费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等提取情形。
住房消费并不只发生在买房那一刻。租房要支付租金,买房要偿还贷款,住进去后还有装修、物业、维修和更新。住房市场逐步进入存量时代后,老房维修、社区维护、住房更新的需求不断上升。
新条例还将增值收益的使用范围,由现行的“建设城市廉租住房”,扩展为“建设、筹集、运维公共租赁住房”,并新增“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相关公共支出”。
第二,公积金缴存从依附“单位”转向跟着个人。
服务“人”,还意味着制度不能只服务拥有固定单位的人。
过去,一个人进入公积金制度,通常先要进入一家单位。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还需要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新条例取消了单位出具提取证明这一环节,同时允许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
就业方式早已发生变化。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自由职业者、个体经营者越来越多。如果一项住房保障制度只能充分覆盖稳定单位就业者,它与真实的就业结构之间必然产生落差。
允许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迈出了扩大覆盖面的关键一步。但“可以缴”还不等于“愿意缴”。传统职工有单位共同承担缴存成本,灵活就业人员往往需要自行承担。如果贷款、提取等制度收益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制度覆盖仍可能停留在形式上。下一步更重要的是,让不同就业群体都能获得与缴存相匹配的住房金融支持。
第三,公积金从绑定“一座城市”转向权益跟着人走。
服务“人”,也意味着住房权益不能长期被城市边界切割。
新条例要求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在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转移接续、异地贷款更加便捷。虽然它并不等于全国公积金形成了统一资金池,但却确立了一个重要方向:人的住房权益应当更多跟着人走。
过去,一个人在一座城市工作、缴存、买房,属地管理并不会带来太大问题。今天,工作地、居住地和购房地分属不同城市的情形已经越来越常见。人口在流动,住房权益也应当适应这种流动。
使用范围扩大、覆盖人群增加、跨城使用更加便利,这些变化都对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新条例同步建立公积金信用记录,对骗提、骗贷设置相应使用限制。放宽个人使用权的同时,提高违规成本,才能让制度走得更远。
二十多年来,中国住房市场、就业结构和人口流动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住房从短缺走向存量,居民住房支出从买房、还贷扩展到租赁、装修、物业、维修和更新;就业从固定单位走向多元;人口跨城市流动更加频繁。公积金制度如果仍主要围绕一套房、一家单位、一座城市设计,就很难回应今天的现实需求。
这次条例修订最重要的意义,正在于制度开始从“房”走向“人”。
房子是不动的,人是流动的;住房是载体,居住才是需求。衡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真正进步,也不应只看增加了多少种提取方式,而应看这笔钱能否随着人的就业、居住和迁徙,更公平、便利地服务于人的住房需求。
